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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2 18:10:08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并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拨付采购资金以及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是我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日常管理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协同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采购单位提供政府采购服务。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经办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宜。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第九条  采购方式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由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等情况而废标,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报经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单项或批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需要变更公开招标事项的,应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公管办(3+X模式)初审后,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定。采购单位根据审议批准文件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方式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对一些采购量小、采购频繁的货物和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协议或定点等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下达采购任务、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建立档案等,各个环节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取消投标报名,供应商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上下载招标文件(含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执行申请,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采购时间,向区交易中心下达采购计划,同时抄送区公管办。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确定采购项目具体要求

采购单位向区交易中心提交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技术、数量及商务要求等。

(二)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按会审制度进行审定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发布招标公告

由区交易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四)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现场考察、答疑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采购单位及区交易中心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其数额不超过项目限价的1%

2.采购单位及区交易中心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3.区交易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 区交易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五)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抽取人等情况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凭《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申请表》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市财政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七)区交易中心组织开标

1.交易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区公管办、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开标。

2.投标文件的检验。由全体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

3.唱标。交易中心按规定宣读开标一览表及其他应当宣读的内容。投标人在唱标表上签字确认。

(八)区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供应商不得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九)确定中标供应商

1.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应当向采购单位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2.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3.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发布预公示,公示期满若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由区交易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送区交易中心鉴证。

(十一)退还投标保证金

区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确定采购项目具体要求

采购单位向区交易中心提交邀请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技术、数量及商务要求等。

(二)区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按会审制度进行审定。

(三)区交易中心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组织资格预审,在资格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3家以上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现场考察、答疑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采购单位及区交易中心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其数额不超过项目限价的1%

2.采购单位及区交易中心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3.区交易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区交易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六)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抽取人等情况。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凭《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申请表》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市财政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八)区交易中心组织开标

1.交易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区公管办、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开标。

2.投标文件的检验。由全体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

3.唱标。交易中心按规定宣读开标一览表及其他应当宣读的内容。投标人在唱标表上签字确认。

(九)区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供应商不得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十)确定中标供应商

1.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应当向采购单位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2.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3.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发布预公示,公示期满若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由区交易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送区交易中心鉴证。

(十二)退还投标保证金

区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确定采购项目具体要求

采购单位向区交易中心提交谈判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技术、数量及商务要求等。

(二)区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编制完毕后按会审制度进行审定。

(三)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区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发售谈判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采购单位及区交易中心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其数额不超过项目限价的1%

(五)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抽取人等情况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凭《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申请表》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市财政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 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七)谈判

1.交易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区公管办、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开标。

2.投标文件的检验。由全体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

3.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评标报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发布预公示,公示期满若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由区交易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送区交易中心鉴证。

(十)退还投标保证金

区交易中心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询价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确定采购项目具体要求

采购单位向区交易中心提交询价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技术、数量及商务要求等。

(二)区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询价文件,文件编制完毕后按会审制度进行审定。

(三)发布询价采购公告

区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询价公告。

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填写询价采购开标表。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发布预公示,公示期满若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由区交易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送区交易中心鉴证。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区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采购文件,文件编制完毕后按会审制度进行审定。

(二)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三)组织采购小组审核供应商资质、与供应商谈判,同时作好记录,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预公示,公示期满若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由区交易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送区交易中心鉴证。

第四章  采购合同履行与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甲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乙方)以及区交易中心(鉴证方)共同签订,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区交易中心,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区公管办各一份)。区交易中心3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上登记合同。同时采购单位将合同报区公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报区公管办和交易中心备案,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交易中心进行鉴证。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财务专用章)、验收报告、资金支付申请表交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采购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  区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将所有的采购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立卷、归档、完整保存,并根据监督部门或采购单位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备查,没有原件的可以保存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以备有关监督部门抽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公管办、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监管。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购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监管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区交易中心在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前,应当通知区公管办、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管理部门到现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1018日起实施。2008415日颁布的《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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