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市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农业等建设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乡镇(街道)及市本级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资金、上级补助(含国债、地方债券)资金、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为主所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等实际情况,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以及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经业主单位批准同意的。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加强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经济性论证,坚持“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除本办法第六条以外情况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从严掌握;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档次、拖延工期、扩大规模、肢解工程、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范围及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
第二章 变更条件、内容及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工程变更:
(一)建设项目确需功能调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碰、缺等情况;
(三)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四)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文件不符,或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安全等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五)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六)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
(七)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保护环境、提高工效、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九)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
第七条 工程变更内容及范围。
(一)在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且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项目业主或其他人实施;
(三)选用建筑材料、设备档次等内容的提高、降低或更换,以及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性质、数量、种类或其他特性;
(四)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基线、线型、标高、位置或尺寸;
(五)工期的变化对工程有较大影响,以及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六)完善工程功能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三章 变更职责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项目业主为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总体协调和衔接工作,负责工程变更技术、项目及数量的审核工作,负责工程变更的报批及变更通知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会同项目业主及时联系设计单位,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协调工程变更事宜,审核变更条件、工程数量和变更单价;
(二)建立工程变更台账;
(三)根据项目业主的批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四)督促、组织施工单位执行已批准的工程变更。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各自的工程变更管理职能,做好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工作。市发改局(或原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投资超过已批准概算的重新审批工作;工程招标备案部门应审查本办法相关条款是否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财政局(国资办、评审中心)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资金变化审批及资金拨付工作,负责工程变更造价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其它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逐项申报,编报时应将变更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内,一次报审。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应由下列资料组成:
(一)文件目录,列明所有与之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序排列;
(二)变更提出单位意见、监理单位对变更初审意见、设计变更联系单、图纸、工程预算书、相关技术资料及变更会议纪要(或专家论证);
(三)工程变更审批表;
(四)有关管理部门的文件。
第十三条 变更文件管理。
(一)项目业主安排专人负责设计变更日常工作,对变更文件(含图纸,下同)进行审核,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检查变更文件内容及附件是否齐全;
2.将变更文件按文号顺序整理归档。
(二)项目业主、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工程变更台帐,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分类审批管理。
(一)市级财政预算单位(含建设中心代建项目,下同)实施的项目,单次变更金额20万元以下,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变更内部控制制度,自行审批,报市评审中心备案;单次变更金额达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财政审批;单次变更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乡镇(街道)以及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后,根据乡镇(街道)规定的制度进行审批;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牵头,邀请发改、财政、审计、监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参与会审后确定;200万元以上的,报乡镇(街道)同意,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财政审批。
(三)国有投资公司实施的项目,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自行审批;单次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单次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牵头,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国资)、审计、监管办等部门参与会审后确定;20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财政(国资)审批。
(四)其他单位实施的国有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批。
工程变更审批部门,应在受理工程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技术复杂、会审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变更增加的投资,在变更前需按规定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及资料申报。
(一)工程变更的现场勘查。
工程变更提出方,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或图纸问题向工程监理提出变更意见(未聘请监理的,监理职责由项目业主承担,下同)。工程监理与项目业主研究确定变更的,由项目业主会同监理单位联系勘察设计单位,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对提出的变更意见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技术复杂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如地基处理、基础或主体结构型式变更等),实行会审制度,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变更会审(代建项目增加市评审中心参与),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形成《工程变更会审纪要》(见附表2),以下称纪要。纪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1.相关各方(项目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察看核对的基础上,充分对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做到理由充分,事实清楚;
2.必须说明变更项目的桩号、部位、范围、原设计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变更数量的增减情况(按对应工程量清单子目),以及原始数据记录和草图;
3.工程变更会议应分轻重缓急,关系到安全及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应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处理。
(二)变更设计文件出具。
1.由设计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2.需经过图纸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查手续;
3.设计变更内容如涉及规划、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4.监理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文件审核后,报经项目业主同意后,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变更预算提交项目业主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5.工程变更项目属设计合同范围的,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业主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设计工作。
(三)工程变更的申报及执行。
1.项目业主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1),提供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原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必要时提供)、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及分项预算文件,其它相关资料,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审核批准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下达工程变更令至施工单位,并抄送项目业主1份。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变更令后组织实施。工程施工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如:溶洞、暗塘、暗沟、流沙、软基、边坡支护影响施工安全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工程抢险等突发性事件需对工程先行应急变更,项目业主可先组织进行紧急处理,同时通报主管部门,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在紧急处理的同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等工程变更资料整理,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补批手续。
3.工程变更的数量确定。工程变更的数量根据变更设计施工文件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变更项目施工结束后,应由项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对于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应全部现场核查;对于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今后可供核查的施工照片或录像资料。根据需要工程量的确定可引入第三方鉴定。
4.由建设中心代建的项目,项目业主、建设中心、评审中心的职责分工仍按照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江山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江政办发〔2007〕86号)执行。
5.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的,应通过招标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违反本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的,应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投资增加的原则上其增加部分由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不予承认,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予以追偿。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招标代理、预(结)算编制等工程服务机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延误、投资浪费等行为,符合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第十九条 市发改、财政(国资)、审计、建设、水利、交通、建设中心、评审中心、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工程变更管理单位,在工作中发现违反本办法需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责令项目业主、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项目业主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市监察局、政府办公室。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由有权处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按合同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后原合同未涉及的工程变更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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