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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法】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5-22 18:35:05 来源:网友投稿

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秩序,减少“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发生,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乡镇办法】南岸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秩序,减少“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发生,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渝府令〔2007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南岸区实际,梳理形成本实施办法。

一、分类划分农房建设区域

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等规定,强化规划引领确定我区新建农房的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具体为:

禁建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限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城市拓展用地范围,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限制建设区,优质耕地区;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

适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用地。

二、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属地农房审批建设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建管办(科)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农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农房建设日常巡查和跟踪管理;并负责农村居民违法建房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农房建设用地审查和土地规划调整;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区规划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房规划许可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区城乡建委负责农房集中建设试点、危旧房改造以及绿色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并负责指导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与区国土分局共同开展农村村民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审核、发证工作。区市政园林局负责配合国土、规划执法部门和街、镇、板块做好农房建设审批管理中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规范农房建设审批管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2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房的,应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申请宅基地或迁建、改建、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建设农房的,应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四、严控农房违法建设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明确镇街、村居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整合规划、国土、房管、城建、市政园林(综合执法)等力量,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对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撤销已核准下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农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责任,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追责、问责,对超越职权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给予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纪给予处分。对办事人员松懈渎职、相互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由效能机关予以效能问责。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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