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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端州区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2 19:10:03 来源:网友投稿

区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端州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园属公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端州区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端州区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区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端州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端州区范围内由端州区管辖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公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是端州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公园具体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由端州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负责。

住建、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及各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公园发展规划,经市、区建设、规划等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公园规划,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拆建公园的,应由公园建设单位根据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公园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图,具体建设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报建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者侵占公园用地。确实需要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按程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二条  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园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园内不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的建筑、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逐步迁出,临时建筑、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公园使用功能。

第三章  园容管理

第十三条  公园应当加强园容管理,确保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

第十四条  公园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植物生长势良好,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

凡在公园内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必须经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  公园内的园道、公共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公园内的水体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打捞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杂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废气、有害物质及倾倒杂物、余泥、垃圾等废弃物。

公园内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十八条  公园内设置的游乐、康乐和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建筑及游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标示牌应当完整规范。

第十九条  公园内应当设置导游示意图和服务标示牌,不得设置商业性质的户外广告。

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空旷、平整,不得摆设摊档。

第二十条  公园内只允许与公园配套的商业服务活动,且应当经肇庆市端州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同意和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并接受肇庆市端州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园建设通透式围栏,禁止拆除公园围墙()建经营性的建()筑物。

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等设施的安全管理。

公园内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和公众活动均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和游园秩序。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质监、市政园林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检测、维修保养。

第二十四条  公园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六条  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雷、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经批准的饮食服务点,应当做好食品、餐具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及污水治理工作,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园引进、出口或者交换动植物,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国家动、植物检疫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不得堵塞园路和公园出入口。

第三十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及其他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枪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二)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非法集会等活动;

(三)吸毒以及从事色情活动;

(四)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

(五)损毁花草树木;

(六)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

(七)进园打鸟、射击、练靶,捕鱼和挖蚯蚓;

(八)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九)随地吐痰和便溺;

(十)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十一)在公园内进行赛车、遥控飞行器等危及安全的活动;

(十二)恐吓、捕捉和伤害展出动物。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及放风筝。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公园里面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扬声设备和广播宣传车。

市民在园内使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对周边的生活、学习和办公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园内兜售商品及派发宣传品。

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须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园,另有规定的公园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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