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巴南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应遵循广泛、平等、民主、公开、透明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范围:
(一)参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二)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四)参与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五)获得和使用环境公共信息;
(六)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
(七)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
(八)对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公众获取环境信息
第四条 为确保公众知情权,公众有权获得以下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各级环保规划和计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区划;
(三)巴南区环境质量状况;
(四)各类环境标准;
(五)环保费用征收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使用情况;
(六)重大环境治理、环保补助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八)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九)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名单;
(十)查处违法排污案件行政执法情况,包括行政处罚依据、标准、程序和罚没收入等情况;
(十一)生态环保创建工作情况;
(十二)区环保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五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可能造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区环保局应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依法发布能够帮助公众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害的信息。
第六条 区环保局公开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七条 公众有权获得区环保局认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以下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污状况和排放去向;
(三)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五)污染治理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
(六)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对策;
(七)企业需要依法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八条 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方式:
(一)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上门走访等方式查询或查阅区环保局信息刊物和政策法规汇编等;
(二)通过巴南环保官方网站获取环保信息;
(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获取环保信息。
第九条 公众通过上述形式提出获取环境信息要求时,区环保局应在接到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
第十条 区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环境规划过程中,应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政策、规划草案,或召开专家代表论证会、公众代表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公众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拟选地址、项目性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并召开相关专家、公众代表听证会征求意见。
选择参加听证会代表时,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其中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不得低于出席听证会代表人数的90%。
第十二条 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召开相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公众意见(包括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人口密集区新办餐饮、娱乐服务业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征求所在镇街、村(居)及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区环保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后,应同时在巴南环保门户网站上公告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公告期限分别不少于10个和5个工作日。
公众在信息公告期内,可向建设单位或区环保局,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
第十六条 区环保局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环境员等代表担任环保监督员,环保监督员负责对区环保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途径:
(一)区环保局需设立公开电话,并在公众信息网设立监督举报专栏,自觉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污染投诉。
(二)通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环保监督员向区环保局反映问题;
(三)通过登门、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登录政府环保网站留言等方式直接向区环保局反映。
第十八条 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区环保局在接到反映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复函、回信、巴南环保网站回复等方式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企业,可以给予下列鼓励: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区环保局未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的,由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环保局未公布建设项目信息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该审批行为无效,并由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公民环保义务,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