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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开化县绿色资金风险池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2 19:45:12 来源:网友投稿

开化县绿色资金风险池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开化县绿色资金风险池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开化县绿色资金风险池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开化县绿色资金风险池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开化县绿色资金风险池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绿色资金风险池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优先缓解环境友好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资金风险池是指遵循政银联合、多方协作、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互利共赢原则,按政府70%、银行30%的比例出资,用于对经办机构办理绿色金融试点产品风险补偿。首期规模为1500万元。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绿色资金风险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府办、金融办、县人行、银监办、经信科技局、财政局、农办、农业局、贷款银行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第四条 绿色风险池资金的存放由县金融办、县人行、县财政局联合从参与试点金融机构中选定,选定标准另行规定。县金融办和县人行、县财政分别与存放银行签订合作监管协议,共同监管资金风险池账户,经各方共同确认方可支付款项。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是指设立在我县域内或总部在我县域内的所有符合绿色发展导向的一、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含开展创业创新的自然人)。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执行。为促进产业集聚,培植税源,绿色资金风险池优先支持县、乡(镇)工业园区等固定税收片区企业。

第二章  试点产品

第六条 小微企业信用贷。即银行依托政府、协会等各方信息,综合考虑园区、协会推荐信用、银行贷款信用、核心企业合作信用以及企业交纳税收、电费等情况,为借款企业提供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七条 林权抵押贷。即银行根据企业或企业主个人依法取得的权证齐全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进行抵押贷款。

第八条 小额保证保险贷(风险补偿金规模为500万元)。即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或企业主个人,在其向合作保险公司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由银行发放贷款,单户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照37的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保证保险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在小额保证保险贷业务试点期间,保险公司以该保险项下当年保费收入的150%为赔付上限,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收入150%时不再办理新的小额保证保险贷业务。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即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合作银行发放,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500万元,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率不高于本息总额的2%且不向借款企业方收取保证金的贷款。

第十条 助保贷(风险补偿金规模为500万元)。即由政府提供的助保贷风险补偿金和企业按贷款总额的2%缴纳的助保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单户总额在300万元以内,且企业需要提供不低于贷款总额40%的符合试点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的贷款。助保贷贷款总额控制在政府风险补偿金110的比例额度范围内,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时,先支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当助保金不足归还贷款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先行代偿,同时银行启动追偿债务程序,追索回资金归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

第三章  机构确定及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按照公开征询、自主申报、现场调研、优势配对的原则,确定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应向开展“绿色资金风险池”试点提出申请,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领导小组予以审核,经审核认可,方可获得试点资格。

第十二条 参加试点的机构可以选择全部试点产品开展试点,也可选择其中的一个产品开展试点。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机构确定后,参加试点机构须与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并全面履行以下义务。贷款银行:(1)试点产品年度发放总额达到既定目标;(2)全额放款,不得要求企业存贷挂钩或购买理财产品;(3)试点产品贷款费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险公司:(1)和贷款银行密切协作,小额保证保险贷年度发放总额达到既定目标;(2)保证保险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融资性担保公司:(1)和贷款银行密切协作,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的2%;(2)不收取客户保证金,不加收其他费用。若未达到上述要求,相关试点机构,不再具备参与下一期试点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为鼓励银行适度提升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大贷款规模,同时做好风险控制,绿色资金风险池建立以试点产品期末不良贷款率(以下简称“期末不良率”)为指标的分段补偿机制:

1)当期末不良率小于2%时,绿色资金风险池不进行风险补偿;

2)当期末不良率大于2%(含)且小于5%(含)时,绿色资金风险池对超出2%的贷款损失按照约定比例(政府70%,银行30%)对试点银行进行风险补偿(不含小额保证保险贷和助保贷;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补偿金由担保公司全额受偿)。

3)当期末不良率大于5%时,由银行自行承担,绿色资金风险池不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县政府对“期末不良率”小于2%、完成当期贷款目标,全额放款,贷款综合费用不超过同期国家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贷款银行,按试点产品(不含小额保证保险贷和助保贷)月均增量的0.5%给予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使用范围。对合作担保公司超过上年度担保总额部分给予1.5%的财政奖励。政府承担的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县人行视工作开展情况对试点银行给予再贴现倾斜支持。对试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农、支小再贷款倾斜支持。

第五章  审核流程

第十七条 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贷款银行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合作协议签约日为试点起始日,首期试点工作结束后,贷款银行应以期末日期为统计时点,以经认可的申请主体为单位统计试点产品不良贷款率等数据,并于期末日期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财政奖励或风险补偿的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县人行。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对贷款银行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进行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后报送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复核后将不良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或奖励资金拨付贷款银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及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绿色资金风险池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获得风险补偿或贷款目标金额奖励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虚假报表骗取风险补偿金或贷款目标金额奖励资金的试点机构,将给予双倍金额的追缴并取消试点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绿色资金风险池以两年为期,滚动运作,其中:第一年为贷款发放年度,第二年为贷款核查年度。第一期若发生风险补偿,第二期由各方按相应出资比例补足风险金。若由于提升贷款目标需扩大绿色资金风险池规模,可经协商后由各方按相应出资比例补充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1661日起实行,并由绿色资金风险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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