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重庆市巴南区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的编制、上报和实施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坚持项目扶持的原则。扶持方式实行项目扶持,根据轻重缓急,重点安排水、路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不对小型水库移民进行资金直补。
第四条 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坚持多渠道扶持的原则,要将小型水库库周村社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 拓宽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资金渠道,建立巴南区小型水库库区专项资金,由市级“切块”资金和区级部分土地出让金组成。
第六条 扶助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实施、验收。
第七条 扶助项目计划根据小型水库库区专项资金情况,每年编制一次。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小型水库扶助项目所在水库管理单位向区水利局申报。
第九条 重庆市巴南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编制扶助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审查批准后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备案。
经批准的扶助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确因实施条件变化需要调整或修改,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条 扶助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为重庆市巴南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扶助项目实行区级验收制。区水利局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扶助项目资金的拨付及资金使用管理,按《重庆市巴南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巴财局发〔2007〕2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扶助项目前期工作参照《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09〕313号)执行,经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投资。项目独立费用主要包括:建设管理费、监理费、勘测设计费、咨询费、招标代理费、工程审计费等,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行业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扶助项目当年未完工程的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程的结余资金、停建工程资金和1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按程序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十五条 区水利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不定期的开展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建设、资金使用等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扶助项目所在镇街要落实专人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占地协调,并负责参与项目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十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资金,以及困难扶助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区后扶办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报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水利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