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龙游县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县十二届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龙游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龙游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县十二届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互补充、和谐共进的现代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民办教育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一)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对民办学校按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捐资举办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划定为非营利性学校,经营性学校划定为营利性学校。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可按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如文化培训机构等)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以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全县各民办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申报、分类登记。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无特殊理由一般不予更改。
(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探索建立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学校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可建立贷款贴息机制。
(三)建立合理回报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报经县教育部门核准后,可在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
二、建立健全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政策
(四)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对全日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在校学生人数,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依法建立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税费优惠政策,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县级财政贡献部分从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予以全额补助。
(六)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符合我县办学要求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民办学校取得土地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后,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按照民办学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承担的成本补偿后收回,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七)落实收费自主权。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物价部门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来制订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县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八)落实法人财产权。依法明确各类民办学校在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将应出资资金投入学校,足额到位,并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办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须限期过户,实行按账面原值过户记账。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
(九)落实学生扶持政策。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十)大力发展优质高端民办学校。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兴办优质民办学校。对新建成符合教育规划的一次性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民办幼儿园、8000万元以上的民办中小学,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一次性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民办幼儿园、250万元以上的民办中小学改扩建工程,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民办学校,或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校、名企、名人来龙游创办优质、高端或特色鲜明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供给、师资配备、资金扶持等方面实行“一校一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三、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十一)加大师资扶持力度。①鼓励公办教师到我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与民办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其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由民办学校承担,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时可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②鼓励公办教师到非营利性优质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公办教师身份、工资、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与赴农村或薄弱公办学校支教经历、待遇相同,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③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委派优秀公办教师到具有国资成份、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优质民办学校任教,委派教师数量最多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核定教师员额的50%,委派到优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在委派任教期间保留事业身份,继续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④鼓励民办中小学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学习,挂职锻炼。⑤民办中小学教师若考入公办学校工作,其在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⑥在民办学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及所引进的县外高层次优秀教育人才,享受公办学校同样的人才津贴、安家补助等各项人才政策。⑦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编制报备员额,用于招录县内民办学校的优秀教师,录用后仍在原学校任教,待遇由民办学校承担,具有一级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享受公办教师退休政策。
(十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所聘教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时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民办学校教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时享受相应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职业(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企业)年金待遇,进一步提高他们的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十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县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全县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培训经费由财政予以适当奖补。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四、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十四)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民办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审批机关要按照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的考核纳入到公办学校的考核体系中。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机构的年度报告、年检制度。
(十五)健全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民办学校须按法律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健全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学校内部科学、民主管理。加强学校的质量检测和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学校章程建设为抓手,规范决策程序,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专业治理,专家治校。
(十六)鼓励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支持民办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办学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组织开展民办教育先进集体评选,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教育奖励专项资金。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新获评省一级、二级特色示范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获得相应办学等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获评省标准化学校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民办幼儿园新上等级的,奖励标准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139号)执行。
(十七)推动民办学校信息化建设。对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一次性投资200万元以上用于校园信息化建设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五、其他
(十八)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民办学校按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提取风险保证金,由学校专户储存,日常不得使用,并接受县教育部门检查。
(十九)建立财政奖补制度。县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一定量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办学质量好、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支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师的培训;鼓励民办学校上等级、创特色;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投入进行奖补等。
(二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县政府成立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制度设计,积极探索,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努力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民办教育大发展、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加强政策落实。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扶持政策由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向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县教育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未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的、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以及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民办教育机构当年度不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十二)附则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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