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财政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2015年辽宁省财政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15年财政新农村现代流通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6号)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印发2015年辽宁省财政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5]397号)精神,积极支持抚顺地区供销合作社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加快基层社改造,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繁荣城乡经济中的独特优势,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加强省财政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基层供销社及成立并运行一年以上,列入供销社会计报表系统和统计报表系统,并有完整报表数据的供销社参股企业(参股比例不低于20%)、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且规范使用供销社标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分配资金,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安排到具体项目单位,并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是:
(一)市场导向原则。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选择和实施过程中,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合理有效地安排财政资金的投向和规模,引导供销社企业和合作组织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促进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符合规划原则。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列为供销社系统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对纳入当地政府“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规划”、“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基层社改造方案”以及进入辽宁省供销社系统项目库管理系统中的项目,要予以优先支持,促进各级政府按照规划的布局,加快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三)公开公正原则。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向社会公开,广泛宣传,扶持项目引入专家综合评审机制,支持项目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不重复支持原则。两年内已享受中央财政或省、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基层社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空白薄弱地区基层社的新建和原有基层社完善服务功能的改造项目。包括已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基层社开辟新的经营领域,建设新的经营服务网点、设施,完善服务功能等建设项目;支持基层社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的建设项目;鼓励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建设项目。
(二)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按照省政府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支持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期一年以上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发生的利息支出予以贴息。贴息金额按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70%。
(二)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以奖代补扶持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经审核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支出额的50%。
(三)财政补助。对纳入当地基层社改造规划的新建、在建基层社改造项目或纳入全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的在建重点项目,经审核给予不超过项目总预算50%的财政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建设工程的,应提供立项、环评、土地等批准文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供销社参股证明(项目单位供销社参股时限为半年以上,即去年底以前)。
(六)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打印的银行借据信息和贷款余额详细信息、银行利息结算单据等凭证。
(七)申请以奖代补项目,需提供项目支持环节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及费用支出汇总表。
(八)申请财政补助项目,需提供项目预算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已发生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报送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财政局、供销社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对申报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二)县(区)财政局、供销社经办人员必须到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单据、资料原件及相关账目等进行审核,对工商部门加盖公章的企业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投资支出凭证原始单据(张)、金额(万元)须由财政经办人员亲自查询打印和审核,签字和加盖县(区)财政局公章。认真填报《辽宁省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基层社建设项目)项目审核认定表》(附件2)、《辽宁省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项目审核认定表》(附件4)、《辽宁省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资金贴息项目)有效支出会计凭证审核情况的说明》(附件5)、《辽宁省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以奖代补项目)有效支出会计凭证审核情况的说明》(附件6),签字并加盖县(区)财政局、供销社公章,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由市供销社审核、盖章,确保申报的项目符合资金
支持条件,报送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并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内项目申报资格;文本中提供的复印件、资料要完整清晰,因资料残缺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四)项目文本按A4纸张规格打印。封面颜色统一,基层社建设项目为红色、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为绿色。项目文本封装方式采用胶装,文本申报后不得中途追加、修改。
(五)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材料装订顺序为:1、封面;2、目录;3、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报表;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贴息项目要填写贷款信息表和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以奖代补项目填写项目信息表与证明材料;6、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企业股东出资情况证明;7、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税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8、项目立项、环评、土地等批准文件,竣工材料,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供销社标识使用、项目涉及的技术转让等证明材料、项目实施经营情况证明、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产品认证等相关材料。
(六)县(区)财政局、供销社对确定申报的项目,以正式申请文件同时上报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申请文件中应对每个项目的主要特色和支持理由作简要介绍(附电子版),并报送项目文本(附电子版),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各一份),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经过公示并拨付资金的项目文本,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要作为正式档案进行管理并予存档;县(区)供销社和项目单位也要将项目文本存案备查。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市供销社、财政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能对所报项目的完整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到项目单位现场查验,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在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站(http://www.fscoop.gov.cn/)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各县(区)要加快项目组织落实和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审核合格的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资金,要一次牲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对于审核合格的财政补助项目,要进行考核验收,对已通过可行性论证、立项并已正式开工建设的,按实施进度予以拨款。截至9月30日,应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有关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本地安排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与本地安排资金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人员开支、机构运行(水、电费等)等经费类支出。
第十三条 允许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市、县联合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由联合社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及出资企业(项目单位)。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安全有效规范。年度结束前,县(区)供销社、财政局,要对扶持项目进展、财政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联合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将会同市供销社对市直及各县(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对专项资金行使监督、协调职能,对专项赘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项目预算执行不力,已下拨的专项资金当年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单位的滞留资金,市财政局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要设立明细账,专账管理,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资金使用,要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市供销社《抚顺市关于2014年辽宁省财政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抚财流[2014]6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