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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方案】黔江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3 08:00:17 来源:网友投稿

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23号)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黔江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黔江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23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全区价格机制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以来中央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为促进实现“十三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工业强区、旅游大区、城市靓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

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机制基本完善。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科学规范的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1.认真承接下放的政府定价项目。对市下放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农村道路客运票价、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车辆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公共汽车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和燃油(气)附加费标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殡仪殡殓收费标准及公益性墓位(格位)费和墓位(格位)管理费标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国有土地基准价格和土地出让底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及公有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住宅及配套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居民供水和居民供气安装服务价格、管线共同沟租用标准、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标准等政府定价项目,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切实承接好、落实好、管理好。

2.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重庆市定价目录》,组织开展相关价格政策文件的清理,凡与新修订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内容不符的或相抵触的价格政策予以废止。对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确保目录外无定价权。严格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价格决策法定程序,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的经营者按照规定公开成本,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加快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3.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坚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认真落实国家成品油、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方案,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按国家和市统一部署,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适时取消居民用气价格补贴,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市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我区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村镇供水价格管理,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售电测改革试点,扩大大用户直接交易范围,逐步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

4.加大环境价格改革力度。坚决贯彻落实生态补偿制度要求,充分体现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污水处理费标准达到市上规定的水平。坚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市上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实施力度,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

5.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市统一部署,放开已形成充分竞争、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实行公交优先、公交惠民政策,强化农村客运价格监管。规范农村客运票价,逐步扩大经营者自主定价权限。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放开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含地面平面式停车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机动车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等因素,不断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7.完善房地产及物业服务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管理,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制度,全面落实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涉房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涉房收费。

8.创新教育、旅游、养老、殡葬等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深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完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分类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放开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竞争性交通运输价格,建立和完善景区门票淡旺季差别价格管理政策,落实对特定群体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措施,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分类推进养老服务价格改革,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免费供养,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余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认真执行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落实殡葬服务对特殊群体减免政策,促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9.强化重要服务价格改革。落实国家和市价格改革政策,放开铁路运输竞争性领域价格和邮政竞争性业务资费,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中介服务、认证认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合理制定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PPP项目价格,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10.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市取消、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对特定人群、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取;保留的有上下限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下限收取。

11.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根据黔江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取消无法定依据的收费事项,依法设定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管控,着力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从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中介机构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斩断利益关联。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坚决制止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缴费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等行为。

12.完善收费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收费目录清单和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实时公开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收费管理方式,完善收费监管制度,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四)切实加强价格监管

13.加快价格行为规范建设。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大力探索不同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则和方法,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准确度。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

14.加强价格执法检查。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管,建立市场价格巡查制度,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零售、网络购物、旅游、汽车、物业、宾馆等行业,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要节假日等敏感时期的价格监管,完善应急处置办法,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水、电、气、油、交通、电信、环保、教育、医药、养老、中介服务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的跟踪检查。加强清费减负工作专项检查,确保国家和市取消、停止征收、降低标准等收费清理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竞争行为的监管,对于价格违法案件,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15.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将价格信用纳入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完善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敦促经营者推行价格诚信,打造诚信品牌,健全企业内部管理,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强化价格自律意识,积极参加诚信体系建设。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16.发挥价格举报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价格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创建和运用“黔江物价”微信、来信来访等各类价格维权通道,认真回应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17.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建立网络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积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场价格监督格局。进一步健全覆盖全区的价格社会监督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价格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各类专业交易市场和各行各业物价员的作用。鼓励消费者、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五)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

18.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综合施策、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综合运用价格、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储备等政策手段,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19.强化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价格监测网点布局,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适时动态价格监测体系,强化对市场价格、价格总水平走势的分析预测。落实国家和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涉及价格改革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为价格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20.探索建立平价商店、平价柜台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平价商店、平价柜台建设,建立平价商店、平价柜台补偿机制,严格平价商店、柜台准入、监测、巡查、考核、退出等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对考核不合格、不履行义务的平价商店坚决取缔。支持鼓励有生产基地、配送能力、连锁经营的企业参与平价商店、平价柜台建设,努力把平价商店、平价柜台建成价格调控的重要平台和价格惠民的有效载体。

(六)提高价格服务水平

21.强化成本调查监审约束功能。在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成本监审工作在市场形成价格中的规范与约束作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通过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发布行业价格成本信息,规范价格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通过强化定价成本监审,严格审核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和标准,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成本约束,为合理制定价格提供依据。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要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22.发挥价格信息引导作用。创建“黔江物价”微信发布平台,全面提升价格信息发布水平,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积极开展民生价格信息比对公布工作,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和群众理性消费。推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健全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有效引导社会价格预期。

23.强化价格认定公共行政职能。理顺价格认定工作职能,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涉案财物或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涉及的价格事项进行价格认证或认定。完善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工作机制,推进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摆在重要位置,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任务得到有效推进。

(二)强化落实方案。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行业特点,分类别、分领域制定细化改革的具体方案。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要认真研究、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严格履行程序,确保具体方案可操作、有实效。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在推进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中,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市、区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强化责任分解和任务落实,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密切跟踪价格放开对相关行业带来的影响,加强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强化行业指导与服务,强化部门协调与沟通,及时妥善解决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国家、市、区出台的各项价格改革和监管措施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

(四)强化舆论引导。围绕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及时进行新闻发布,准确解读价格政策,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平台作用,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好声音和正能量,为全面推进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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