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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封开县河道河砂开采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3 08:30:04 来源:网友投稿

县河道河砂开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根据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肇府函〔2012〕485号)和《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封开县河道河砂开采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封开县河道河砂开采实施方案


县河道河砂开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根据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肇府函〔2012485号)和《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肇府办〔2013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积极探索推进我县河道采砂监管体系建设有效途径和办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着力打造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起与我县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确保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二、实施方法

本方案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县管河道(不包括省管河道西江封开段、市管河道贺江封开段)。

(一)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

县水务局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计划采砂的河道进行测量和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及镇政府、村委会意见,会同县国土资源、交通、渔业等相关部门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由县水务局予以公告。

县水务局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县水务局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批复。

(二)河道采砂许可发证

本方案中涉及的河道采砂均由县水务局许可发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参照省水利厅的式样制定。

(三)河砂开采和销售

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河砂的开采和销售。

河砂开采、销售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采统销的办法实施。由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采砂者进行河砂开采。今后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具备条件时,从控制成本的角度出发,可部分或全部自行开采。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的采砂者负责河砂开采,并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不拥有河砂所有权和销售权,河砂销售由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面向市场采取挂牌、拍卖、招标(或零售)等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四)采砂施工承揽单位的选择

1、河道采砂施工承揽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5)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的河道采砂施工承揽单位,要有相应的采砂业绩。

2、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河道采砂施工承揽单位。由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招标工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的采砂施工承揽队伍。招标完成后,由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标的采砂施工承揽单位签订河砂开采施工承揽合同,明确河砂开采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报酬支付等相关内容。

3、选择采砂施工承揽单位的招标应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参照《广东省河道河砂开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五)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

由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在确定河道采砂施工承揽单位后向县水务局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1、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2、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县水务局提交下列资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

(3)船舶证书复印件;

(4)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5)采砂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县水务局经审查、核实和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控制开采量等和合同约定组织河砂开采工作,不得违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

(六)河砂销售和税费缴纳

河砂销售由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面向市场进行统一销售。

定价机制。在充分咨询、听取县物价部门和县水务局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间、不同河段的河砂量,参照近两年的河砂市场价格,以调控、平抑当地河砂市场为原则,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费用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确定销售价格。

销售方式。采用公开挂牌、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根据不同河道、不同标段、不同时段采取分期、分批销售。

采取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出售河砂,必须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按挂牌、拍卖、招标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购砂中标者凭“成交确认书”到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按中标价格缴费后,领取“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堆砂场运输河砂,并由中标者进行装砂。

销售税费。涉及河砂销售经营政策和法律规定应付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税费等均由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缴付。

销售收入。河砂销售收入在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和扣除必要成本后,利润按规定上缴县财政局。为加强对河砂的监管和属地管理,县政府按河砂销售利润的25%拨付管理费给有关部门作补充管理经费(其中,县水务局占10%、开采区所在镇政府占10%、开采区属地村委会占5%),用于协调管理河砂。三方管理费由县财政局分别划拨,并可先划拨部分经费到三方,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属镇村管理费的,由县财政划拨到镇财政结算中心,由镇财政结算中心拨付到相关镇政府及村委会。若采砂场一河两岸分属两村,则村级河砂管理经费由两村平分。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成本支出等加强监管。

(七)河道采砂现场管理

1、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可采区所在地的镇政府、村委会、委托的监理单位和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管理。县水务局负责监督检查。

2、采砂现场实行驻点管理。每个可采区由所在镇政府、村委会每天配备2名现场监督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现场采砂活动、对照“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和核准购砂者装砂数量及车辆牌照。

3、成立现场监督管理机构。由委托的监理单位和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属地镇政府和可采区村委会共同组成现场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方联系人,采用“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对采砂现场的采运砂行为进行管理。“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由肇庆市水务局统一印制,县水务局负责发放。来源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县水务局留存;第二联交运砂人,作为运输河砂合法来源的凭证,随车备查;第三联由负责采砂现场管理的机构备存;第四联由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备存;加盖“封开县水务局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专用章”(由县水务局负责刻制)。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书面申请,指定一名管理人员到县水务局申领“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对各采砂点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河砂销售款实行按月结算,并回收“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到县水务局办理核销手续。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所核销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每月编制河砂销售量总表和明细表,并以此为依据计算河砂销售收入。

4、流动监督管理。县水务局会同县公安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道采砂执法工作。

5、审计、监察、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对河砂交易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和收益评估。

(八)完工验收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采砂施工承揽单位应在10天内将采砂工具撤离现场,并将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的河砂清理完毕,平整好场地。由县水务局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依法注销并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在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和坚持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1、县水务局为河道采砂管理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按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河砂可采区的划定、审批、发证、执法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等工作。对开采点所在地镇政府和村委的河砂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落实相关的责任制,并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2、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职责:一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的采砂施工承揽单位签订河砂开采施工承揽合同,并监督采砂施工承揽单位依法开采河砂;二是依法到县水务局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三是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河砂开采施工承揽单位的开采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监理单位须定期向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监管报告;四是负责统一销售河砂。五是制订河砂开采、管理、销售途径及对销售管理费的划拨提出管理建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3、河砂开采点属地镇政府负责协助监督采砂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开采和销售过程现场管理和监督,处理与协调当地村委组织、群众的关系等有关事项。

4、河砂开采点属地村委会负责本辖区河段的河砂开采和销售过程的现场管理和监督,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协助采砂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对可采区依法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严厉打击幕后策划、指使、破坏、妨碍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

6、县财政局是县政府授权对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河砂经营收益与支出管理办法,做好河砂经营收益(利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做好采砂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等款项拨付工作。

7、县监察局负责督促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

8、县税务、物价、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及时足额征收河道采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税收等费用,加强征收费用的执法和管理工作。

9、中标采砂施工承揽单位职责:一是要自觉接受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必须在县水务局规划的采砂点进行规范施工;二是要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三是要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所聘请工人的人身安全、安全设施建设、水上交通安全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等;四是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达到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按时发放工资,完善“五险一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思想认识。河道采砂实施统采统销是创新河道采砂管理模式和解决河道采砂管理难、执法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学习和宣传,转变思想,克服困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河砂开采、运输和销售的监管,确保河道采砂统采统销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协调联动。县监察局、财政局、水务局、物价局等相关单位和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要落实专人负责制,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和协调联动能力,确保河砂可采区规划、河砂开采、销售等环节监管到点到位。同时,县水务局、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要加强与镇、村沟通,防止因河砂开采引发群众矛盾。

(四)加强执法监管。要加强涉砂严打整治行动,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持对涉砂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保障正常监督管理秩序。水政执法人员、采砂施工承揽单位、属地镇政府和村级监管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出现监守自盗、玩忽职守现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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