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重庆市长寿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暂行,供大家参考。
科技创新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工商注册、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第四条 本办法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长寿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并纳入区财政预算。
(一)长寿经开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科技创新资助和奖励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经费各支付50%。
(二)长寿经开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科技创新资助和奖励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牵头组织实施,接受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监督。
第二章 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八条 扶持创新载体建设。
(一)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科技园区、软件园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五)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10万元。
(六)对新设立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5万元;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0万元;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七)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大院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对市级及其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
(一)鼓励企业申请PCT专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3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5万元/件。同一件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1万元。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引进科技风险投资。
年度引进风险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引进风险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三)对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20万元。
(四)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争取上级科技项目支持。
对牵头实施经结题验收并进行了成果登记的市级及其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获得上级财政资助经费的5~1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奖励,并实行晋级补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于次年第二季度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鲜章),包括:
(一)长寿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本人户籍和身份证或者工作、居住所在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部门及权威机构对相关机构、产品、成果的认定、授权、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际证书应出具有效的中文译文;
(四)经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新增销售收入和新增税收证明,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等材料;
(五)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和结题验收报告;
(六)国家或重庆市支持的财政性科技资金划拨发票凭证;
(七)国家或重庆市相关颁奖文件、获奖证书、单项奖金分配表、奖金领取票据;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
(一)受理。长寿经开区外的申报材料由区科委受理;长寿经开区内的申报材料由长寿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开区经发局”)初审后交区科委受理。
(二)审查。区科委、经开区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排除本区重复性奖励;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公示。区科委对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创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并收集反馈意见,受理书面异议。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兑现。区科委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成果的有效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资助、奖励的,应当取消资助资格、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认定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资助资金、奖励资金的,由区科委报请其主管部门(单位)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或重庆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权威机构。
第十九条 长寿区其它优惠政策与本办法内容重复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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