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封开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监制度】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
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封开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设职能机构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内设机构收集、提供,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收集、提供,办公室负责统一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涉及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双方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联合生成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联合行文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函应包括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本机关的意见和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收到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在收到拟发布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函5个工作日内,向发函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超过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
第九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本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