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畜禽养殖粪污生产有机肥的扶持办法为切实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办法】长寿区利用畜禽养殖粪污生产有机肥扶持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利用畜禽养殖粪污生产
有机肥的扶持办法
为切实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充分调动有机肥生产企业、畜禽养殖场(户)等各方积极性,激励扶持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效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推动实现畜禽养殖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和谐统一。
二、处置原则
(一)源头控制。畜禽养殖场(户)定期清扫养殖圈舍,并将全部畜禽粪污清运至储存池或收集箱内暂存,有机肥生产企业每日转运储存池或收集箱内畜禽粪污,切断污染源头。
(二)还土还田。鼓励种植业主(农户)使用有机肥,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产品品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三)激励引导。对新建、改扩建储存池以及购置收集箱的畜禽养殖场(户)、从事有机肥生产的企业、购买使用有机肥的种植业主(农户)进行政策扶持。
三、适用对象
长寿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业主(农户)。
四、处置办法
(一)处置流程
畜禽粪污
储存池 或收集箱
有机肥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
有机肥
农田
干稀分离
每天转运
无害化处理
还土
生产加工
还田
清运
(二)收集方式
养殖场(户)可选择如下收集方式。
1.储存池方式:畜禽养殖场(户)修建相应容量的储存池或改扩建原有储存池,做到上可防雨、下可防渗,修建地点应具备收运车辆通行条件。
2.收集箱方式:畜禽养殖场(户)自行购买畜禽粪污收集箱,放置地点应具备收运车辆通行条件。
(三)有机肥生产及推广使用
1.有机肥生产企业组织专用车辆每日收运畜禽粪污,按行业标准生产有机肥。
2.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提高生产能力,对我区畜禽粪污进行处置。
3.鼓励种植业主(农户)使用有机肥。
五、激励办法
(一)扶持政策
1.完善畜禽粪污清运设施的畜禽养殖场(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新修建储存池并通过验收后,按150元/m3(有效容积)给予补贴。
(2)改扩建储存池并通过验收后,按75元/m3(有效容积)给予补贴。
(3)购置标准收集箱的,按1500元/m3给予补贴。
2.处置区内畜禽粪污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畜禽粪污收集箱专用车辆给予每辆3万元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车辆购置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对利用区内畜禽粪污生产的有机肥,按100元/吨给予生产企业补贴。
(3)优先申报市、区级有机肥生产项目。
(4)政府优先推荐使用其产品。
对自行建设有机肥生产设施、获得有机肥生产许可证且生产的有机肥产品实现还土还田的规模养殖场,一年一申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参照(2)、(3)、(4)条政策予以扶持。
3.对购买使用我区畜禽粪污生产的有机肥且还土还田的种植业主(农户),给予200元/吨的使用补贴。
4.引导有机肥生产企业有序发展。
(二)兑现方式及条件
畜禽养殖场(户)、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业主(农户)向镇街提出补贴申请,通过共同审核、公示无异议,经审批后,领取补贴资金。
1.畜禽养殖场(户)申请时需提供:畜禽粪污收运证明,镇街、村(居)出具的新建、改扩建储存池以及购置收集箱的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2.有机肥生产企业申请时需提供:有机肥生产许可证、产能10000吨以上的相关证明、畜禽粪污收运证明、粪污转运清单、粪污转运登记台账、有机肥生产记录及检验报告、销售记录、本区种植业主(农户)购买存根及其他必要材料。
3.种植业主(农户)申请时需提供:有机肥生产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生产原料来源证明,村(居)出具的土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4.自行生产有机肥的规模养殖场申请时需提供:自行建设有机肥生产设施的相关证明、有机肥生产许可证、有机肥生产记录及检验报告、销售记录、本区种植业主(农户)购买存根、自用部分的土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六、职责分工
构建区级部门、镇街、村(居)、有机肥生产企业、畜禽养殖场(户)“五级联动”体系,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全区畜禽养殖粪污有机肥化处置及利用工作。
(一)部门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与区环保局共同牵头做好全区畜禽养殖粪污有机肥化处置及利用工作;对各镇街进行指导;研究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牵头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并对共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区环保局:负责与区畜牧兽医局共同牵头做好全区畜禽养殖粪污有机肥化处置及利用工作;对各镇街进行指导,研究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源的管理、检查与监测;共同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
区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粪污有机肥化处置及利用的资金保障;共同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并提出报批意见;及时兑付相关补贴资金。
区农委:负责有机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监管;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种植业主(农户)使用有机肥;共同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
(二)镇街
负责核实并报送辖区内各养殖场(户)选择的畜禽粪污收集方式;核实畜禽养殖场(户)新建、改扩建储存池以及购置收集箱的情况并出具证明;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报送区畜牧兽医局;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履行环保义务,将畜禽粪污清运至储存池或收集箱;每月对辖区内畜禽粪污收运情况巡查1次以上,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共同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
(三)村(居)
负责统计报送本村(居)畜禽养殖场(户)的收运方式;报告畜禽养殖场(户)实施新建、改扩建储存池以及购置收集箱的情况;督促养殖场(户)、有机肥生产企业按规定清运、转运粪污;加强对辖区内畜禽粪污收运情况的巡查,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
(四)有机肥生产企业
负责储存池或收集箱粪污的及时转运、处置;承担弄虚作假、生产伪劣产品、把收购处置区外畜禽粪污纳入补贴申报等责任;加强粪污转运、有机肥生产的管理,确保不污染环境。
(五)畜禽养殖场(户)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责采取先进工艺,减少粪污量,及时将畜禽粪污清运至储存池或收集箱内,保持储存池或收集箱周边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处理,杜绝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管
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相关镇街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检举箱等,方便个人及单位对畜禽污染行为进行举报,并及时依法查处。
(二)严格审核
相关部门和镇街严格按照程序对各类补贴申请内容进行核查,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三)纳入考核
将畜禽养殖粪污有机肥化处置及利用工作纳入相关镇街、村(居)年度环保实绩考核内容。
八、组织实施
由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农委、相关镇街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粪污有机肥化处置及利用相关工作。
九、本办法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