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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3 08: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引导,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

特色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引导,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意见》(渝教民办〔20132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引导民办教育积极发展

(一)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必要性。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当前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选择性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采取措施,积极扶持,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

(二)坚持公益性,探索多种办学模式。支持民间资金(含企事业单位的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试点,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通过民间资金盘活公办学校资源。大力支持具有办学和管理能力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引导社会资本发展非义务教育。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不同层次的教育项目建设;学历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非学历教育以市场、社会为导向,满足更多人群对多样化学习培训的需求。

二、落实政策,确保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意见》(渝教民办〔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四)确保民办教育享有与公办教育同等地位。将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并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建设发展用地一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普通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按照学生人数给予一定公用经费补助。民办学校的水、电、气、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五)落实民办学校发展的用地政策。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民办学校通过政府划拨或公开招拍挂方式获得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或作为他用。

(六)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七)落实民办教育人才引进政策。鼓励符合相应教师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可按照师生比派驻公办教师。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被评为市级特色中小学、市级示范中小学,可派驻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支持学校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八)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待遇。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从业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职业年金,提高教师待遇的保障水平;财政和教育部门适时探索对实行职业年金制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

三、健全制度,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九)加强队伍建设。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配齐配足教职员工。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将民办学校校(园)长和教师全面纳入当地教师培训体系;民办学校应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教师培训需要。民办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等活动。

(十)明确财权产权。对权属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办学用地用房以及办学积累等资产,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学校资产,严禁用学校资产抵押对外举债用于学校以外的投资。民办学校建校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明确土地权属。

(十一)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行为。公办中小学原则上不得再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由于历史原因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办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在三年内确保规范到位,真正达到“五独立”的要求,不得在招生、师资、学籍、财务、教学、场地、设施等方面混同。

(十二)加强督导检查。加强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督促指导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健全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创新体制,鼓励民办教育特色发展

(十三)推动民办学校特色发展。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充分发挥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办学模式等优势,形成一批办学实力强、社会声誉好、办学特色鲜明的民办学校。在经费安排、科研项目、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富有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倾斜。

(十四)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加强校本教材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建立民办学校质量评估体系,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管,全面提高民办学校育人质量。定期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扶持民办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支持企业行业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形成特色。扶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形成富有特色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应用型人才。

(十六)鼓励公民办学校开展结对帮扶工作。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名校联盟”“品牌输出”“捆绑发展”等方式与民办学校结对帮扶,推动民办学校快速发展。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公办学校可以选派优秀的管理干部和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民办学校开展干部教师交流和对口帮扶工作,保留派驻帮扶人员的编制和人事关系,由民办学校负责派驻帮扶人员的工资待遇。鼓励公办学校优秀校级干部、退居二线的校级领导、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鼓励公办学校接纳民办学校教师进修或挂职。

(十七)打造民办教育区域特色。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工作,支持民办学校在经费筹措、管理体制、办学模式、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大胆实验和创新,形成民办教育区域特色。

五、增强服务,保障民办教育顺利发展

(十八)提高民办学校管理和服务水平。教育部门牵头与同级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督促落实政策,为民办学校发展服务。教育部门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协调、审批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为民办学校发展服务的体制机制。

(十九)营造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综治、教育、公安、安监、交通、卫生、工商、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维护学校周边安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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