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成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保障项目长效运行,充分发挥项目环境效益,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长寿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成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保障项目长效运行,充分发挥项目环境效益,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推进机制的意见》(渝办〔2010〕78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好一批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渝委办〔2013〕48号)和《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渝财建〔2014〕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主要包括:村镇饮用水源保护、村庄垃圾收运系统、村民聚居点污水处理、农村老垃圾场封场处理等项目。有关村庄具体实施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批确定。
第二章 运行管理职责
第三条 垃圾收运设施设备纳入全区垃圾收运系统,按照“户集、村收、镇归、区处理”的方式运行。项目村保洁员将垃圾桶、垃圾池等设施内垃圾定期清运至垃圾中转箱体,街镇统筹安排垃圾转运车辆将垃圾清运至场镇垃圾压缩站或中转站,区市政局负责将垃圾运输至垃圾填埋场处置。
街镇要负责建立保洁人员队伍,制定《垃圾收运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垃圾收运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并达到相应的环境效益。
区市政局负责对街镇进行垃圾收运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完善垃圾收运系统运行管理机制和考核办法,督促、指导街镇做好垃圾收运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条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全区场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体系。项目建成后由区水投公司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水投公司要落实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制定《集中式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制度》,确保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五条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由养殖场业主负主体责任,街镇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督促指导,督促养殖场业主制定《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第六条 街镇要切实加强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农村老垃圾场封场处理等项目完成后的的管理,不断巩固项目成果,防治污染反弹。
第七条 街镇要在项目村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倡导绿色消费及环保的生活方式,从源头实现垃圾和污水减量化。
第三章 运行维护经费
第八条 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资金。
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主要包括:一是垃圾收运运行产生费用,包括人员工资(保洁人员)、电费(垃圾压缩站、中转站)、垃圾运输费用(项目村运至相应垃圾中转站或压缩站费用,区市政局已补助给予无中转站或压缩站街镇的跨镇转运至附近街镇中转站或压缩站的费用除外)、大型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用等。街镇可依法探索征收垃圾收运处理费用。二是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清淤、植物补栽和破损管网修复等费用。
第九条 有关街镇要着力发挥村民自治能力,结合农村实际,灵活建立“户集、村收、镇归”阶段的垃圾收运管理制度,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切实提高收运效率,并将项目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每年给予街镇每个项目村3万元的包干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街镇自行解决。区财政补助资金自项目通过验收且街镇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项目移交运行协议之日起计算。有关街镇要确保运行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项目运行成效。
第十条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区水投公司根据年度实际支出情况报请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另行安排。
第四章 督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有关部门、街镇年度综合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市政局等部门定期对相关街镇和部门的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整改意见。相关街镇和部门要按照整改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完成整改,确保设施投入稳定运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有关街镇和部门要将项目运行管理情况、项目运行资金使用情况等按年度报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