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青田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为妥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青田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青田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妥善处置我县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城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以前期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大排查结果为基础,重点治理录入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系统的307幢丙类危旧住宅房屋。2016年3月15日前完成307幢丙类危旧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底,完成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通过治理改造,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在得到多数群众或房屋业主支持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市场运作,政府指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三)属地管理,监督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组织各自区域内的危险住宅房屋安全鉴定、排查巡查、治理改造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根据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要求,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快速推进的原则,治理改造工作分安全鉴定、治理改造、建档巩固三个阶段。
(一)安全鉴定阶段(2015年12月25日—2016年3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16年3月15日前全面完成307幢丙类危旧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并上报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3月16日至3月20日完成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系统鉴定录入工作。
(二)治理改造阶段(2016年3月21日—2017年12月30日)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要求,2016年8月底前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率不低于25%,2016年12月底不低于35%,累计不低于60%,2017年基本完成。
2、完成资料收集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材料、相关数据分类整理和录入工作的指导。
(三)建档巩固阶段(2016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0)
通过治理改造,建立一楼一档制度,做到有图可查,有据可查,完善档案终身保管制度;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危旧房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快速反应,有序救援,减少损失。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取得成效,县政府成立青田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街道、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危旧房治改办),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二)职责分工。
1、县危旧房治改办具体负责此次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综合协调、监督考核、技术指导、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鉴定、排查巡查、治理改造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县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专项规划,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维修加固、原地拆建、异地新建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县国土局负责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拆建用地审批等工作。
5、县房征办负责拟定成片改造项目的年度征迁计划,组织拆迁计划实施及D级危旧住宅房屋的征收工作。
6、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住宅房屋擅自改造主体结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鉴定、排查巡查、治理改造及补助、解危应急资金等相关经费。
8、县公安局负责对解危过程中无理取闹、拒不执行、阻扰执法、寻衅滋事的违法人员依法处置工作。
9、县教育、卫计、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内危旧房的安全检查、治理工作。
五、政策措施
(一)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对属地范围内的丙类危旧房处置排出3年工作计划、治理方式,其中前两年工作量不低于60%。县建设局联合国土、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我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三年行动专项规划(2015-2017年)编制工作。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区域平衡”原则筹集。治理改造资金由全体业主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业主承担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公积金,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业主属于低保户、五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众,无经济能力解危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困难群众危旧住宅房屋改造补助(参照农村困难群众危旧住宅房屋改造补助标准)。县财政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经费,专项用于解危应急资金、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方面。
(三)确定适当的治理改造方式。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应当优先采取项目形式的成片改造,也可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征收安置等单独改造方式,具体改造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片一议”形式,科学合理确定。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D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业主或相关使用人限期整体拆除或停止使用,经依法批准后可拆除重建;已列入近期征迁改造计划的,也可以先行进行征收安置。安全鉴定等级为C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业主或相关使用人维修加固,经依法批准后可拆除重建。
(四)实行优惠政策。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经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完善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科学的排查巡查制度,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应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责任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三级监管网络;每年开展一次常规大排查,遇台风、雨雪、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房屋基本信息档案,整理好城镇危旧房大排查和平时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