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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见】缙云县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补充意见

时间:2023-05-23 09:45:05 来源:网友投稿

缙云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补充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为尽快补齐我县民办教育的短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加快推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建设,夯实教育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缙云县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补充意见,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缙云县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补充意见



缙云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

教育发展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尽快补齐我县民办教育的短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加快推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建设,夯实教育发展基础,保障我县按时完成《缙云县基础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6)》(缙政发〔201551号)的任务指标,如期成功创建省教育基本现代化县,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58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县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设立校(园)舍建设补助资金。新建的民办学校须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按照其标准配备教学设施和设备。新建规模24个班及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在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省级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给予一次性校舍建设补助。对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班40万元补助,对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班25万元补助。

新建的民办幼儿园须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等级园标准进行建设,并按照其标准配备教学设施和设备。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民办幼儿园,在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园舍建设规模达到18个班、12个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为鼓励创办上等级幼儿园,园舍建设标准达到省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在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给予每班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设施设备资金一次性补助。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民办幼儿园,在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园舍建设规模达到18个班、12个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设立教育经费补助资金。根据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有关政策,对新建民办中小学,自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以全县同类公办中小学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以民办中小学承担本县户籍学生教育任务的在校生数为基数,对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最高可分别补助生均教育事业费的40%10%。根据我县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办法,对民办中小学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生均教育事业费补助比例上浮5个百分点的奖励;对年度考核合格等级的,生均教育事业费补助比例下浮 5 个百分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生均教育事业费补助。

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幼儿园教师持证率达到100%、社保由幼儿园缴纳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幼儿园等级给予当年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相应比例的补助,省一级幼儿园补助40%,省二级幼儿园补助20%,省三级幼儿园补助10%

(三)对项目建设予以优惠支持。国土、建设部门在供地、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出让土地的起拍价按基准地价的70%计算。对新建规模24个班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和教育用地功能不得改变。

乡镇(街道)在土地挂牌或划拨前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处理,如土地置换、青苗清点补助、地上附着物清表、围墙建设等,确保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项目顺利开工。

(四)免交项目建设保证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保证金的意见》(国发办〔201649)“要求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的规定,免交 “项目建设保证金”和幼儿园“等级园保证金”。

二、进一步加大师资扶持力度

(一)师资支持

新建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

在新建民办学校(含营利、非营利)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前3年,可由教育部门委派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受委派教师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均由受援民办学校负责,任教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

(二)培训指导。加强对新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业务指导和师资培训,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提供各种学习培训的机会,促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强规范、上水平。

(三)结对帮扶。新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投入使用后,与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结对,通过一对一校际(园际)帮扶,尽快提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监管服务。根据全县学校、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办法,定期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评估,提出改进和提高的意见建议,促使其科学管理,规范办学,不断提升其办学品位和办学质量。

三、其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1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