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水合〔201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清原满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
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水合〔2013〕40号)等通知精神,为有序规范推进我县移民避险解困的试点工作,确保险困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实现险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交通局、农发局、水务局、民政局、环保局、移民局、扶贫办、供电公司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移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移民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规划、实施、管理和信访稳定等工作。试点村组所在乡镇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全面做好移民搬迁政策宣传、对象选择、类型确定、规划选址、征地建设和综合协调等工作,确保我县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三)坚持确保移民居住安全与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五)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谋划长远发展相结合;
(六)坚持集中安置与自主搬迁、农村安置与进城安置相结合;
(七)坚持与重点工程、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和特色民居改造相结合。
第四条 避险解困试点的实施范围:以清原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村组为主,可适当外延本乡镇其他村组亟待解决的险困移民。
第五条 避险解困试点的实施对象:
(一)经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水利部门鉴定,居住在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或因地面塌陷、地质沉降使其房屋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移民;
(二)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鉴定,生活贫困,缺乏基本生产条件,生活极其困难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优先考虑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移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出台之日前户口已从避险区域迁至其他非避险解困试点乡镇的;
(二)本实施细则出台之日以后至签订搬迁协议前身份发生了变化(如在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录为国家工作人员等)不再是农村移民的;
(三)居住在敬老院的五保户;
(四)原水库建设设计要求搬迁而未搬迁、库区淹没线以下新建住宅的;
(五)签订搬迁协议前已死亡的;
(六)在本实施细则出台之日前或执行期间,变为非农户口失去移民身份的;
(七)在本实施细则出台之日前房屋已从避险解困区域迁出的户主及家庭成员;
(八)无房移民户、原址翻建住房移民户或在2013年9月18日后购买住房的移民户。
第七条 避险解困试点的安置方式。
(一)进城安置。对文化水平较高,依赖土地程度较低的移民可采取进城安置的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进城安置的移民进行认真研究,严格把关,确保进城后移民可维持正常生活。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二)农村安置。对于经济条件较差、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依照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地方进行安置,安置建房要求相对集中。农村安置新建房屋的,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30m2。
农村安置方式的类型主要有:
1.搬迁到乡镇安置。即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2.在中心村安置。即在乡镇内居民聚居点、附近中心村集中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农村安置涉及使用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村集体组织依照本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八条 移民避险解困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建房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
1.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建房补助费应用于移民建(购)房。集中安置点应补助资金不直接发放到搬迁户,由县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的原则,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筹集并预先打入统一指定账户,统一管理使用。
2.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用于移民避险解困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标准。中央补助1.5万元用于建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省补助的1.5万元用于搬迁移民的建房购房。
(三)享受搬迁安置建房补助人口核定标准,以2013年9月18日前的户主户口薄人数为准。
(四)建房补助费发放方式。
1.新建房屋的,在房屋建成后,凭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退还村集体(附同一参照物,拆除前后照片),并经县避险解困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验收认可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
2.新购房屋的,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退还村集体(附同一参照物,拆除前后照片),并经县避险解困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验收认可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
第九条 实施方式
(一)指标任务分解到试点乡镇,由乡镇组织实施;
(二)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督查。
第十条 操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向所在村组提出搬迁安置和搬迁去向的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以村为单位召开移民户主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在辖区内进行一榜公示;
(三)乡镇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辖区内进行二榜公示;
(四)签订协议:实施避险解困安置的移民户应当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安置。避险解困安置协议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安置对象姓名;
2.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3.安置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4.建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5.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6.搬迁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五)安置补助款发放原则:拆除旧房,旧房宅基地交于试点村组,拆除施工和相关手续完成后,一次性发放补助款;
(六)安置移民户搬迁的实施审核,根据签订的安置协议,由避险解困办公室根据试点乡镇上报的签订的安置协议,会同试点乡镇组织机构,逐户进行审核。对没有按照协议实施的安置移民户要进行督导,对按照协议实施完成的,办公室签订付款手续;
(七)初步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县避险解困办公室会同试点乡镇避险解困机构及移民安置代表组织验收;
(八)资料建档:由乡镇负责整理完善资料,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归集资料建档,并报送上级部门。
(九)享受避险解困搬迁政策年限。每一批次签约移民户,在签约之日起2年后,该批次所享受的避险解困政策终止。如有下一批次仍在避险解困试点范围内的可继续签约,不在避险解困试点范围内的不可继续签约。
第十一条 安置地选址必须科学、安全、合理,避开河道、滑坡体、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应选择在经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地质稳定地带,地理位置适宜、交通方便、水源安全可靠、可用地面积能满足其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搬迁后移民居住安全,并能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二条 避险解困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
(一)避险解困试点安置项目工程涉及到发改、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电力、扶贫开发、教育、人社、文化、广电、民政、城建、税务、卫计、环保、公安、民族事务、林业、畜牧水产和农业等部门的项目资金时,相关项目单位要给予重点倾斜。相关行政性或者服务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并且做到手续从简。相关乡镇及其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此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二)避险解困移民安置户具备培训条件的可通过生产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等方式进行培训,提高移民就业创收能力,使他们能从发展生产、外出经商和务工等方式中逐步摆脱贫困。
第十四条 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避险解困安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试点乡镇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班子,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广泛宣传,阳光操作。特困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事关移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坚持原则、定准对象、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禁乱开政策口子和随意扩大范围。试点乡镇政府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移民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特困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相关政策,确保家喻户晓。坚持程序公开,试点乡镇和行政村在核准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实施对象条件进行评议初审,及时公示,广泛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严把项目审核关,切实规范立项、审批、计划、实施、监督、评估、验收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细则,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年度预决算管理。加强对特困移民避险解困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管理,严禁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有序推进,确保稳定。县移民局、信访局、维稳办以及相关乡镇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组建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答复工作,切实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