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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永川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3 10:10:06 来源:网友投稿

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全区非煤矿产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违法开采、安全生产隐患突出、乱采滥挖、环境污染和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非煤矿产,有效规范全区非煤矿产开采秩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永川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永川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全区非煤矿产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违法开采、安全生产隐患突出、乱采滥挖、环境污染和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非煤矿产,有效规范全区非煤矿产开采秩序,有效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有效保护地质环境,打造“安全、环保、健康”的新型矿山,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有效统一,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品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镇街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突出重点,立足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全面整治全区非煤矿山开采矿产资源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有效统一的良好局面,助推美丽永川、宜居永川建设,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按照“不新增、会审制、提门槛、依法关、及时复”的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关闭一批、整合一批、规范一批”,实现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有机统一。严重破坏(污染)地质环境的情况不再发生、非法违法开采非煤矿产的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安全生产保障程度得到有效提升。采矿权设置审批、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环保审批等行政审批更加严格和规范,非煤矿产开发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最严格的落实。非煤矿产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区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各镇街、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工商分局、区经信委、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综合整治、综合执法和协调督查三个工作组。综合整治工作组设在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任务布置、情况汇总等具体事务,并会同综合执法工作组提出整合关闭的建议。

综合执法工作组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非煤矿山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工作,并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协调督查工作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国土资源的副主任任组长,区政府督查室副主任任副组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综合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二)职责分工

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内合法非煤矿山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函告有权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证采矿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制止并负责整改到位;加大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出租给无证采矿行为人采矿的监管力度,从土地源头进行严格控制,将私挖滥采行为杜绝在萌芽状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综合整治工作,制订工作预案,及时化解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执行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负责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及执行工作;负责推动实施非煤矿山企业整合、采矿权整合;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征缴非煤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下简称保证金);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区公安局依法对非煤矿山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办理环保审批情况进行排查,依法查处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组织采矿的违法行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办理非煤矿山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配合主管部门查处取缔已取得许可手续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未取得许可手续擅自从事许可证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

区经信委负责对电力部门向非煤矿山供电情况进行监管,严厉禁止供电部门向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安全许可的矿山企业或矿产加工企业以及关闭后的矿山企业提供电力供应;负责督促供电部门查处非法用电行为。

区林业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产的行为进行查处,要严格采矿申请占用林地的审批监管。

区交委负责对超限超载运输矿产品和未实施封闭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进行查处;对发现无《准运证》或持无效《准运证》而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后,及时移送区国土房管局进行调查处理。

区水务局负责对非煤矿山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综合整治工作所需经费,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做好关闭非煤矿山的剩余采矿权综合价金的退还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把综合整治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整治工作中未认真履职、相互推诿的单位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区政府督查室全程跟踪督查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区广播电视台、区新闻社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区维稳办、区人社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区政府其他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关闭矿山的维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和税收清算等相关工作。

三、整治工作重点

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无证(持失效采矿许可)非法开采非煤矿产行为;超层越界开采非煤矿产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行为;不按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行为;不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生产专篇组织采矿的违法行为;不按经批准的环境保护批准书、水土保持方案等规定,履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责任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坚持“不新增”,切实控制非煤矿山数量

除经区政府批准的为区级以上重点项目配置的非煤矿产采矿权外,不得新设置非煤矿产采矿权(含因原采矿权人原因,未及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而应按照新设置采矿权程序设置的)。

(二)坚持“会审制”,切实保护全区生态环境

经综合整治工作保留下来的非煤矿产采矿权申请增资扩界的,相关镇街要签署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区国土房管局收到相关镇街签署了书面同意的申请后,要书面征求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意见,区安监局从安全生产方面、区环保局从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区林业局从林地管理和生态保护等方面严格把关,严禁因增资扩界采矿导致安全生产隐患、导致环境和饮用水源地受到严重破坏、导致现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区受到破坏。

(三)坚持“提门槛”,切实提高采矿准入条件

1.我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产采矿权出让综合价金底价,按照原标准计算后至少上浮20%予以确定。

2.未缴纳(清)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非煤矿山企业,须在本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严格按照《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渝财建〔2013292号)规定,缴纳(清)相应保证金,对逾期仍未缴纳(清)相应保证金的非煤矿山企业,区国土房管局要依法进行查处,冻结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区政府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收取非煤矿山的相关规费,做到应收尽收。

3.在本方案印发后,全区非煤矿山现有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每次延续期不超过1年。在非煤矿山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后,区国土房管局方可同意予以延续登记。

(四)坚持“依法关”,切实推进非煤矿山关闭

1.位于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禁采区内的非煤矿产企业,现有采矿权出让年限到期后予以关闭。

2.位于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限采区内的非煤矿产企业,在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经批准开采的矿产资源枯竭后,依法予以关闭。

3.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诱发地质灾害隐患、危及交通干线安全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4.对严重破坏环境导致环境影响事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5.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闭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制订我区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及采矿权整合方案并加快落实,推动非煤矿产资源集节高效开采。

(五)坚持“及时复”,切实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1.在本方案印发后,非煤矿山对已废弃的采矿区域,须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藤植藤、宜景建景”的原则,结合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施方案》,报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审查。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施方案》,在2016年底前对已废弃的采矿区域进行地质环境恢复,并最迟在20175月前验收合格。区国土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应邀请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生产、环境和生态(林业)保护等行业的专家进行审查。

2.2017年初开始,非煤矿山须对新形成的废弃采矿区域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恢复。经验收合格后,区国土房管局方可同意予以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以防止形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历史欠账。

3.对开采过程中分区域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原则上不使用已缴存的保证金。如确需使用的,在相应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规定工期到期前,将保证金补足,否则按未(足额)缴存保证金进行查处。

4.非煤矿山企业在最终闭坑前,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可以申请使用已缴存的保证金。保证金使用按开工(启动)支付30%,初步验收后支付60%,最终验收后支付10%的原则执行。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630日前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部署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宣传工作,加大舆论引导,为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全面清理排查阶段:201671日至2016830

区国土房管局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缴存保证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向未依法缴存保证金的非煤矿山企业下达催缴通知;区安监局对全区非煤矿山证照、开采设计方案编制及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区经信委负责对全区矿产品加工企业及矿产品来源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区水务局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编制及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区林业局对全区非煤矿山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区环保局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各镇(街)对辖区内无证非法开采矿产开展全面清理排查。

(三)综合整治阶段:201691日至20161130

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面清理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综合整治要求和措施。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相关违法矿山企业进行查处。

(四)巩固总结阶段: 2016121日至20161231

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巩固综合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全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的,务必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处理好整治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确保实效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纪检监察和工作督查力度,对在综合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通报,情况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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