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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3 10:20:05 来源:网友投稿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4〕13号),切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413号),切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随军随队手续,且户籍所在地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驻溪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原则

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的原则,根据本人安置意愿,由户籍所在地县(区)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安置。

三、安置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

1.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由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随军家属公务员身份、任职、登记等情况审核。凡符合转任条件的,在接收单位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经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转任手续。

2.随军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且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事业单位的,经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可直接办理调转手续;未落实事业单位的,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安置计划,面向随军家属进行定向招聘。

3.随军家属参加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且符合录用(招聘)条件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妥善接收安置。

4.各中省直单位应当大力支持并认真落实安置任务,根据编制情况和用人需求,积极协调、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安置和接收。

5.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单位有编制空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二)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接收安置

我市所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不低于2%的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三)社区岗位安置

根据《关于设立社区康复管理协调员岗位安置驻军随军家属有关问题的办公会议纪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第28期)决定,设立社区残疾人康复管理协调员岗位,从无工作、有就业意向的本溪驻军随军家属中择优录用。无工作随军家属,参加社区其他岗位招聘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127号)规定,经过社区(村)核查、街道(镇、乡)认定、县(区)确认,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在与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五)鼓励和扶持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

我市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帮助随军家属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在资金、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

1.对有创业意愿的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免费提供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以及创业辅导培训。并从我市创业项目库中筛选出投资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但缺乏创业项目的军人配偶、烈士遗属。

2.按照《本溪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本就发〔20112号)规定,对于军人配偶、烈士遗属成功创业并需要创业场地的,创业项目无噪音、无污染的,可申请入驻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期为2年。

3.军人配偶、烈士遗属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2013610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达到半年以上,按照《关于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本人社发〔2013105号)要求,给予初始创业补贴3000元。

4.按照《辽宁省创业带头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17号)、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本人社发〔201087号)规定,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创办的企业符合创业带头人认定条件,企业于近3年创办,吸纳规定数量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对其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有师(旅)及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按照《辽宁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债〔2009476号)规定,对于成功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可到所在县(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为期两年的财政贴息政策。

(六)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进行职业培训和提供就业服务

1.将我市随军家属纳入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人员范围,按照《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317号)规定,享受培训补贴。采取部队集中组织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等方式,鼓励随军家属根据自身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2.依托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免费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托管等服务。将随军家属纳入人才市场人才资源库,享受市场个人会员待遇,提供全免费服务。并根据随军家属的个体情况,为随军家属提供岗位招聘信息,推荐随军家属求职应聘。

(七)未就业人员生活补贴发放

对有就业愿望但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就业的,按照《关于印发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148号)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在领取部队随军未就业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结合财政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与部队补助差额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八)优先重点安置对象

烈士遗属、配偶为团以上干部、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以及边海防部队家庭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应优先重点安置。

四、工作要求

(一)凡明确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随军家属,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安置。

(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一季度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下达安置计划;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三)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各县(区)要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

本溪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高宏彬   市长

副组长:高     本溪军分区政委

翟文豹   市委组织部部长

温雪琼   副市长

黄力强   副市长

 员:于国锋   本溪军分区政治部主任

崔长鏖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市人社局局长

王胜秋   市编委办主任

    市民政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赵常清   市国资委主任

    市工商局局长

    市地税局局长

    市残联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人社局、本溪军分区政治部、市双拥办相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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