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云和县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云和县优化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结合《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8〕68号)以及我县实际,现就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并项目审批环节
(一)凡已列入《云和县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报和审批(相关部门依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服务联系单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对于未列入《计划》急需启动实施的项目或规模、内容、投资与《计划》变化较大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县政府决策,下达增补或调整计划后按列入《计划》项目程序执行。
(二)工程费用在1000万元(不含土地及政策处理费用)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简单项目,可直接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相关部门依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服务联系单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其中,工程费用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简单改扩建项目可不进行立项报批,项目业主单位依据《计划》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编制施工图和预算,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费用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工程费用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零星工程不再进行预算审核。
(三)土地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的村级投资项目和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公司投资项目,实行一次性审批初步设计(相关部门依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服务联系单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
(四)主管部门已组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再组织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二、简化项目审批事项
(一)简化矿产压覆审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二)简化地质灾害评估。对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除外)。
(三)简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浙发改法规〔2013〕1173号)规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领域或情形的项目外,可以不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制。
(五)简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除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的建设项目,大型建设工程地上建(构)筑物类工程及30米以上的建筑物,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涉及供水、供气、供电等民生保障工程项目,4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县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项目等六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六)简化工业园区前置审批方式。以区块为单位,明确功能定位,编制控制性规划,统一设置相关指标;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前置审批。
三、清理取消前置审批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条件,一律转为日常监管工作。清理取消下列前置审批:
(一)对建成运行后能耗较低的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如电源电网油气管网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道路、航道建设等取消节能评估审批。
(二)列入不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的建设项目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三)对不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如完成五通一平前提下的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可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简化小额建设项目发包程序
小额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按照《丽水市本级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丽招管办〔2014〕18号,文件附后)执行,原《云和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3〕149号)同时废止。
五、缩短项目办理时间
严格实行项目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即予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第二次补正材料。
六、优化工程变更程序
(一)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未超过批复概算总投资10%且增加投资额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变更:
1.工程合同变更增加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批准实施,并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合同变更增加投资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备案。
3.工程合同变更增加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取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财政局召集发改、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财政局联合发改局对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后提交县政府,由项目分管副县长和财政分管副县长共同批准实施。
4.工程合同变更增加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取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财政局召集发改、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财政局联合发改局对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部分进行初核后提交县政府,由项目分管副县长和财政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经县长批准实施。
(二)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项目概算10%(含10%)或增加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变更:
1.单项变更增加投资金额超过批准概算10%(含10%)或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取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意见后报原审批部门、财政局。由原审批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会审(复杂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查),提出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初步审查意见,再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累计变更增加投资金额超过批准概算10%(含10%)或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第六条(一)款单项增加投资情况办理相应手续,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按《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减少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变更:
1.工程合同变更减少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批准实施,并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合同变更减少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备案。
3.工程合同变更减少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取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县政府由项目分管副县长和财政分管副县长共同批准实施。
七、明确项目审计额度
(一)单项工程送审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县审计局组织审计。
(二)单项工程送审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由县审计局备案登记后将项目安排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进行审核并出具咨询报告书。
(三)单项工程送审造价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八、加强竣工决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三个月内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根据批复的决算,办理相应的账务处理、财产交付手续,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九、其他
(一)属上级审批或安排资金的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要求管理。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8〕68号)、《云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政发〔2012〕36号)、《云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9〕123号)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