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云和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云和县加快发展养老服
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构建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一)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养老服务圈,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
(二)产业规模更加庞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培育一批富有活力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三)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信息技术有效应用,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城乡养老服务格局
1.着力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加快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效衔接社区服务中心、避灾安置场所、公共服务设施等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通过照料中心,为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等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
2.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3.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通过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等途径,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整合和改造。
4.加快促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以“暖巢”工程建设有关要求作为标准,各乡镇(街道)建立“暖巢网格”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促进养老服务标准化;机构养老服务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制订规范运作标准化制度。养老机构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机制
1.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制度。新建养老机构必须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提交国土、住建、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向民政部门申请许可并依法登记。经许可开办的养老机构,要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文件精神,为收住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营利性养老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法人单位,集体办的乡镇(街道)农村敬老院符合资质条件的,也应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可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办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
2.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和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场所)养老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县有关部门建立定期安全生产督查制度,乡镇(街道)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日巡查制度,部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人员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运营。养老机构(场所)在日常巡查或上级督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该及时报告并严格规范整改到位,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场所)人员和设施安全。
3.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各乡镇(街道)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组织,对当地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法和途径,为评估工作提供保障。
4.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等有关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人,通过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符合条件的,按照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根据我县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实际情况,逐步将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空巢老人等对象纳入补贴范围。
(三)促进养医结合发展
1.推动养医结合发展。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积极探索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提供保障。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医保管理机构要完善医保报销制度,为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创造有利条件。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3.对医养结合机构实施许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对老年康复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内设养老床位,专门提供给老人养老的,由相关部门对该专门场所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努力提升养老服务行业社会认知度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培育宣传养老服务行业典型,对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子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积极开展“最美养老护理员”等推荐评选活动,提升养老护理员的政治、社会地位,让社会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理解并支持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宏扬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2.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培养
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并采取入职奖补办法进行奖励。具体政策按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浙民福〔2013〕113号)执行。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暖巢”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探索居家养老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爱心超市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优化建设“暖巢网格”服务的“暖巢管家”队伍,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具备条件并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组织)和“暖巢管家”队伍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3.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力度
(1)实施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岗位,应持有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上岗。对文化程度较低,但符合专项能力资格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养老护理人员,颁发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经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每两年须参加一次在职培训。到2015年底,全县在岗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到2020年,基本实现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100%。
(2)大力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托职技校、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全面开展养老护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在岗轮训以及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等工作,并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参照《浙江省社会福利协会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4〕48号),确定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标准,所需经费从人力社保部门的再就业基金中列支。对本地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城乡居民,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意愿的,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
4.加大养老服务人才的考核和激励力度
(1)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平均薪酬应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0.8倍,由养老机构制定具体薪酬分配方案并执行绩效工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专职工作人员通过考核后,给予相应的工作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中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按照学历、资格、业绩和岗位等指标,参照当年度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由各民办机构、组织自行确定,带动养老服务业形成合理的回报机制,稳定和壮大养老服务队伍。
(2)建立养老护理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补贴制度。县财政对本县范围内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内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
(3)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县财政对在本县范围内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为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200元,6-10年每人每月230元,11-15年每人每月 260元,16-20年每人每月300元,21年以上每人每月350元。
(4)建立养老服务人才表彰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登记管理工作,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养老服务人员和完成养老护理专业培训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将养老服务人才纳入人才表彰体系,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养老服务人才要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
四、政策措施
1. 建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政策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标准,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至5%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保障措施,确保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规划,采取招拍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2.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
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落实。新建小区在规划建设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3.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机构,其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对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凡我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其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4. 强化养老服务资金保障政策
(1)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暖巢网格”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平均5万元的建设补助,该补助资金根据服务场所规模、服务功能、运行情况和评星等次等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对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城市、农村社区“暖巢网格”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县财政给予已建的照料中心平均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民政部门对照料中心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2)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项目机制。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组织)、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对失能、失智老人进行服务或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无偿或低偿服务,服务机构通过一事一议项目申请,确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通过申报、审核、审批、验收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程序予以补助。运行一年以上的新建“暖巢管家队伍”,经查验达标后,每支队伍给予1万元的年度运行经费补助。
(3)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专项资金。该两项资金由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
(4)老年电大教学点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新建的老年电大教学点,经查验达标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5)建立养老服务护理人员培训专项补贴制度。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确定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
(6)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和高龄老人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各项社会保险,以减轻机构运营风险。本县范围内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由县财政按所需保费的30%给予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和社会高龄老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7)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民办、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8)机构建设补助。从 2015年起,县财政对我县范围内用房新建、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除省、市补助资金外,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对租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上述条件的,除省、市补助资金外,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5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列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科学制定规划,指导和协调各部门间的具体工作,定期分析总结,确保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经商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住建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宜居环境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国土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税务、金融、环保、质监、市场监管、安监、电力、交通运输和广电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3.加强人员保障。建立云和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配足编制人员,加强力量,负责养老服务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建立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指导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暖巢”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负责区域养老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推进、安全监管、调查评估、养老服务补贴审核等工作。城乡社区配备专(兼)职养老服务协管员,负责社区“暖巢网格”服务管理、养老服务的组织协调、情况调查、人员信息登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补贴初审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4.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全面宣传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积极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与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干部、民间敬老爱老组织的有效作用,组织引导广大公众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等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努力营造“全民动员,老有所依”的良好社会氛围。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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