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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本溪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3 10:40:09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5〕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本溪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本溪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5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重要部署为指导,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以“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为总体要求,完善“一企一档”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行政处罚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停业关闭一批、信贷限制一批、停电断电一批、司法移送一批,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惩的高压态势,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稳步推进,市政府成立本溪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大成担任。

三、责任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认真开展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制定《本溪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汇总、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进展情况和信息;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市管单位、重点企业、重点污染源进行检查,逐级排查重大、突出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对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大检查情况开展督查和指导,履行综合协调职责,细化任务分工;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挂牌督办、后督察、限期整改、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市政府督察室:负责对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督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严把项目审批关,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督促和指导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涉危险化学品、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的产生、经营单位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资金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等资源开发利用单位环境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加强对城镇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市政道路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对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停水等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危险废物收集场所及医疗污水处理站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排污单位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加强对全市各规模化养殖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协同配合市环保局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排污企业。

本溪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对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本溪银监分局:负责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信贷限制。

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监管和隐患排查,组织落实大检查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本方案工作重点,负责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行使环境监管主体职责。

四、工作重点

以全市火电、钢铁、水泥、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采选矿等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我市所有排污单位,完善“一企一档”,全面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

(一)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在检查过程中,要对所有排污单位建立档案,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理坐标、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地址、是否国控、原辅材料、产品种类及产量、生产设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基本情况。

(二)检查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规模化养殖场和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三)排查企业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规模化养殖场和排污单位的防治污染设施是否按照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进行建设,在建设项目施工中是否产生道路扬尘等环境污染,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能否实现达标排放等情况。对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查其设计处理能力及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环评文件等要求、运行是否正常、能否实现达标排放、是否进行日常监测等情况。

(四)掌握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情况排查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型、数量、处置方式等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检查国家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演练、备案等环境应急管理情况。

(五)检查“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各辖区内是否存在以“封闭式管理”或以预先报告、限制环保部门执法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现象;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征收排污费等形式降低标准等情况。

(六)检查重点信访案件或历史遗留问题对辖区内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和历史遗留的涉危险化学品、涉重金属、尾矿库等问题进行检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320日前)各县(区)务于2015320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要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联络部门及联系人信息报送至市环保局。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2015321日至11月底前)集中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确保201511月底前完成大检查工作。各县(区)要将第一、二、三、四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报告(政府文件形式)及附件234分别于327日、617日、917日、1117日前上报至市环保局,125日前报各地区大检查工作总结

(三)后督察阶段201512月)市环保局将对各县(区)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向全市通报,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开。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排查整治,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细化到责任人。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排查整治,确保排查范围全覆盖、零遗漏。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明确整治要求,提出整改时限,完善“一企一档”,落实责任人。同时,要将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此次大检查。市环保局要对各县(区)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对问题集中、处理不到位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督查督办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停业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要限期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要依法取缔。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一律限期停产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要予以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落实整改。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要列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及要求,督促企业积极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环保局。对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各地区及相关部门组织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要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并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环保部门组织领导不力、相关工作人员排查不到位、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突出问题不报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实行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各县(区)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实行信息公开,每个季度要在新闻媒体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大检查整治情况,充分反映大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做好大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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