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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3 10:5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川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申办简易注销登记和登记机关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办法。

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除外。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申办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四条  以现场申请和邮寄方式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经营者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打印填报《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的,可以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中需载明个体工商户注册号、注销原因、营业执照缴回情况等内容,并由经营者以及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本人到现场办理的,可免于提交。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或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或明确表明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登记事项的文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登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申请,并按照提示录入、上传相关信息。

第六条  登记机关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审查核准实行“审核合一”制度

第八条  现场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登记机关定期在重庆市永川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并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予以强制注销:

(一)系个人经营的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登记机关在回访、抽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该注册地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经营者已通过其他方式稳定就业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营业执照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有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登记机关收集以下证明后,予以强制注销。

(一)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有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二)经营者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该注册地无法取得联系的,应有登记机关监管人员制作的两次以上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5日的现场核查证明;

(三)经营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有经营者本人签署的确认证明;

(四)营业执照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应有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前,应将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在新闻媒体、重庆市永川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0日。公示期间,当事人对拟强制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公示期结束后,登记机关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注销决定,通过重庆市永川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并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被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作为存活数据进行统计,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三条  被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举证其持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注销,因第十条第(一)、(四)项情形强制注销的除外。

经营者申请解除强制注销,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解除强制注销申请表》。登记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解除强制注销的决定,并通过重庆市永川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准予解除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存活状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川区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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