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失信问题,根据《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辽信发〔2012〕2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本溪市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失信问题,根据《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辽信发〔2012〕2号)、《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6〕11号)、《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本溪建设的实施意见》(本委发〔2015〕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互联网、电话等形式反映有关领域的失信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改正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失信投诉举报的受理由省级职能部门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全市失信投诉举报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在我市信用门户网站开设、维护失信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窗口,将我市失信投诉举报工作纳入全省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市级信用门户网站失信投诉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和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守信践诺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失信行为进行查处整改和失信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第七条 失信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失信、组织机构失信和个人失信三个方面。
(一)涉及政府部门的失信行为
1.政策朝令夕改,不兑现承诺;
2.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失信于外地投资商;
3.超标准收费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
4.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5.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政不作为等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及对外形象;
6.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中央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政府的政策无法实施,或者可以实施但可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不列为政府失信行为。
(二)涉及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失信信息范围
1.严重侵害外地投资客商、合作者利益;
2.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3.商业欺诈、制假售假;
4.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5.环境污染;
6.坑农害农;
7.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8.侵犯知识产权;
9.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通过投诉举报方式无法受理的失信信息范围。
(一)诉讼期间未经裁决的失信行为;
(二)涉及部队、军区的失信行为;
(三)涉及刑事案件的失信行为;
(四)投诉举报人未以实名进行举报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模糊不详,无从调查或回复的失信信息;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六)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的失信信息。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人可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失信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举报方可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及失信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省级职能部门受理并转交我市的失信投诉举报件拟办意见,由市信用办根据失信投诉举报的具体情况转交相关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单位,并按照相关工作日规定予以督办。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自收到由市信用办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市信用办。
第十二条 市信用办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汇总,报省级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对无法办结或未在限定工作日之内办结等情况,承办单位须向市信用办出具材料说明情况,由市信用办向省级职能部门报告,并酌情指导协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已办结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在省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公开。
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存有异议的,由省级职能部门做出二次调查等决定。
第十五条 市信用办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涉密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市信用办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市信用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
第四章 投诉举报跟踪督办
第十八条 市信用办对已受理并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信用办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六)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二十条 市信用办应对省级职能部门转办、交办的失信投诉案件建立协办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和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失信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经市信用办转办、交办的失信投诉案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明确责任。对涉及政府部门失信行为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取得的信息经根据有关法规的标准认定为失信记录的,纳入到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库及辽宁省失信黑名单数据库中。根据有关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动惩戒。如被投诉人(单位)在调查核实阶段,主动改正并使投诉人(单位)满意的,不作为失信记录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市信用办应以适当方式不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各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情况纳入“信用本溪”建设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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