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设置审批程序,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务院确定民政部门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其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民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本溪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设置审批程序,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务院确定民政部门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其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民函〔2004〕255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性质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及管理权限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我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与管理,由市和县(区)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市民政部门负责床位数在150张以上的机构设置审批与管理,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床位数在30-150张的机构设置审批与管理。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管理的,须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由市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申办条件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符合下列规模和条件:
(一) 机构规模
设置床位数须在30张以上。
(二)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所。
2.建筑物设施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和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并取得专业的许可证书。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即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具体构成应包括地域名称、字号和组织形式。如××市××区(地域名称)夕阳红(字号)养老院或托老所、老年公寓(组织形式)。
(三)人员配备
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第4.2.1、4.2.2、4.2.3条规定和《关于开展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辽民社函〔2001〕31号)中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即:“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人士;工作人员要求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工作类专业的专职工作人员或专职康复人员”。“收养介护养员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求有1名医生和相应数量的护士,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要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一线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大于85%;工作人员与自助养员的比例应大于1:5;工作人员与介助养员的比例应大于1:3;工作人员与介护人员比例大于1:2。”
四、审批程序
市和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全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对本辖区申办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筹办阶段
1.审查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2)申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3) 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固定场所证明文件和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现场位置平面图。
(4)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2.对于都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市或县(区)民政部门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1)指导填写《本溪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
(2)现场勘察。市或县(区)民政部门须在接到《本溪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后30日内,到拟申办机构的场所进行实地查验,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并出具《本溪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有效期3个月。
(二)审批阶段
在筹办意见书的有效期内,申办机构或个人可到市或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经审查符合筹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条件的,市或县(区)民政部门给予审查、审批。审查审批内容有:
1.民政部门制发的《本溪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
2.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3.拟办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有效证件(培训证/失业证/下岗证/健康证/专业资格证/社保证/身份证等)。
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表》。
5.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书面报告。
6.筹办阶段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7.材料审查和现场验收。本级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办人所报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
(三)审批发证
经验收合格的,由申办人与市或县(区)民政部门签署诚信承诺文书,然后由本级民政部门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1.证书编码。证书编码采用11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21),中间2位为市级行政区域代码(05),顺次中间3位发证机关代码(400),最后4位数为福利机构证书顺序号,如(0001)。
2.证书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3年(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今后每3年更换一次。
3.登记注册。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须到市或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完成登记注册的,要到市、县(区)民政部门填写《辽宁省新增社会福利机构备案表》,由市民政部门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一)经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要自觉接受市、县(区)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管理。
1.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包括健全人事和财务管理账簿,健全管理运行体制和工作制度,健全养员接收管理制度和有关工作档案。
2.要建立书面签约专业服务人员制度。包括建立定点签约服务医院和定人签约服务医生,聘请签约责任律师和签约财务管理会计指导人员等。
3.定期向主管单位上报有关情况。各社会福利机构要在每个季度初的10日内,将上季度有关材料包括在院养员季报表、床位利用情况统计表、机构用工工资发放表等报送到各主管单位;每年1月10日前要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年度检查登记表报送到各主管部门,如有符合我市资助政策要件的,还要按照有关资助政策的具体要求填报有关材料,逐级申报。
(二)社会福利机构应自觉加强自身的管理服务行为。
1.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以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应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上墙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按照规定开具养员交费收款收据。
4.组织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社会福利机构须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报请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变更或转让手续。
(五)社会福利机构其它行为的规范。
1.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受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2.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3.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注销时,应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批。变更主要负责人的,须报民政部门备案。
(六)市、县(区)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
1.民政部门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要公平公开,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2.民政部门发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先送达《本溪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未达标的,可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的处罚:①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②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擅自执业的;③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④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或组织传销的;⑤未办理变更登记,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本办法的解释权限归本溪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