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专项改革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南川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专项改革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专项
改革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3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统一管理为手段,以增强政府调控与合理配置能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的,切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二、工作目标和改革范围
(一)工作目标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发挥国有资产最大效益,建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相分离的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全面摸清家底、明确权益主体、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统一资产台账,实行统一变更登记,合理配置政府资源,完善收益分配,健全管理制度。
(二)改革范围
1.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2.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全面摸清家底(2016年12月-2017年1月)。对全区各单位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现状及收益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办、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1.分级组织,有序开展。组织开展全区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2.加强自查,健全账卡。各预算单位对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审实数据,汇总上报。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区国资金融办,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4.完善制度,查漏补缺。各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完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二)建立统一台账(2016年12月-2017年2月)。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区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对预算单位的经费管理提供数据支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办、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三)统一变更登记(2017年1月-6月)。将未纳入投融资公司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名下的土地、房屋等大宗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变更登记,分期分批注入区委、区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由国有公司进行策划包装,统一经营、盘活国有资产,发挥国有资产最大效益。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如涉及土地性质由原划拨转出让以及需要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宗地用途的,需要按相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办、区国土房管局、城投公司、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四)完善收益分配(2017年1月-6月)。进一步完善资产经营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相分离的原则,由负责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将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经营收入及时上交区财政,再由区财政根据资产所属原单位的资金需求情况,纳入预算进行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办、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五)健全管理制度(2017年7月-10月)。根据资产清查、划转、登记、经营工作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办、相关国有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南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国资金融办、区城投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资产和财务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专人进行自查并与区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对接,确保顺利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
(二)严格加强管理。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不得擅自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擅自转让、出售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并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推进国有资产清查和改革工作;不准借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之机乱收费、乱罚款。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全区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改革期间,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全面清查本单位资产,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做到不重报、不漏报,并负责处理相关遗留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或阻扰专项改革工作推进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