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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办法】本溪市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3-05-23 12:40:12 来源:网友投稿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组织办法】本溪市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组织办法】本溪市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办法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

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两县四区和乡镇(街道)(含高新区所属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公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另行组织实施)。

二、实施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对县(区)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县(区)级、正县(区)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

1.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

4.晋升副县(区)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

5.晋升正县(区)级须任副县(区)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三)职级晋升要求。任职(级)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一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1.201511日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或已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尚未有结论的;

3.受处分仍在影响期的;

4.其他不宜晋升职级的情况。

(四)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审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五)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六)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不涉及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或政治级别的晋升,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作待遇,其原任的职务层次或政治级别不变,工作岗位不变。如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时,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执行。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实施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2月中旬至2月下旬)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进行安排动员,印发《本溪市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通知,部署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各县(区)根据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县(区)工作方案。

(二)初核(2月下旬至3月初)

县(区)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拟晋升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县(区)级4个职级条件人选的任职年限、工资级别、个人资历等情况进行初核,重点核实公务员登记情况、职务任免备案情况、现任职务对应职级、工资级别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受处分情况等个人信息,逐一审核把关,并及时公布审核情况。

对晋升职级人选的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等方面的条件把握,按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测评(3月初至3月中旬)

县(区)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成立考核组对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具体方式如下:

1.民主测评的内容: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2.民主测评的方式:民主测评采取会议测评方式进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公布测评内容和人选,提出有关要求,发放民主测评表,无记名填写测评表。

3.民主测评的范围:测评对象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对测评对象所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扩大到全体人员参加。

4.考核。对拟晋升职级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四)讨论决定(3月中旬至4月初)

根据考核结果,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将拟晋升职级人员提交县(区)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公示(4月初至4月中旬)

对拟晋升职级人员在其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宜晋升职级的,取消晋升资格。

(六)审批(4月中旬至5月初)

公示结果不影响晋升职级的,对拟晋升职级人员按现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填写《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确认审批表》并进行审批,审批表要归入干部档案并完善相关手续。

(七)兑现待遇(5月初至5月中旬)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按现行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兑现待遇所需的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次月起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工作要求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情况复杂,必须严肃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组织实施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区)组织、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力量尽快实施。要加强与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紧实施,对个人情况、政策上无疑义的,应尽快完成职级晋升、兑现待遇;对情况复杂有待进一步核实的,应抓紧核实、及时办理;对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复杂情况、重大问题或政策不明确的,要及时向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由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后作统一解答,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积极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要充分把握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有利契机,积极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具体按辽人社发〔201517号文件第18条规定操作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区)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对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把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年限晋升职级,是否严格执行工资待遇标准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六)做好舆论引导。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社会反应,及时收集社会评议,对不良的舆论反应要稳妥处置应对,保持社会稳定。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七)建立开展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要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县(区)制定工作方案情况、资格条件审核、民主测评、考核、公示、审批、兑现待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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