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长丰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长丰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4〕6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及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合建〔2012〕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等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市政绿化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工资支付须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成立长丰县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公管局、房产局、重点局、工会、人民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动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拖欠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视工作情况适时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乡镇(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维权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及“谁建设、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区)负责本辖区以及本级投资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行协调和监察,对恶意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快速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县人社局移交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审查,构成犯罪的快速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住建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的日常受理和协调处理,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业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房产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进行监管,监督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县公管局负责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参加招投标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把关;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先行垫付拖欠的工资,垫付的数额以合同约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第六条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用工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台帐管理、出工实名制考勤、工资实名制发放等工作。严禁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业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后,须及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告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总承包企业名称、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农民工维权投诉渠道畅通。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均应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严格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文件要求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建设前,总承包企业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须足额向专户拨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施工合同备案的必备条件之一。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数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县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单位两个月以上未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县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部门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实行网上通报批评和市场准入限制。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在长丰县人民政府网、长丰建设网、长丰县招投标网等媒体曝光。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违反专户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未牵头成立在建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
4.建筑业企业因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未实行“实名制”管理,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情形,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总承包企业违反专户管理规定,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6.总承包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告示牌的;
7.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8.总承包企业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
9.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专户信息,或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
10.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下达的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
11.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
12.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
13.其它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被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通报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监理公司)视情节限期整顿3-6个月,整顿期间,不得在我县参与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一年内被通报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两年内不得在我县参与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被通报的,视情节限期整顿1-3个月;整顿期间,停办其在建项目的施工、工程验收、竣工备案等手续,限制其新项目开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资质年审等环节时,总承包企业须提供农民工维权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验收、竣工备案、资质年审等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