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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南川区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3 12:55:06 来源:网友投稿

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银行机构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加大对我区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对象:工商银行南川支行、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南川区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南川区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银行机构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加大对我区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工商银行南川支行、农业银行南川支行、中国银行南川支行、建设银行南川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南川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南川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川支行、重庆银行南川支行、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南川支行、哈尔滨银行南川支行,以及新入驻南川的银行。

第三条 考核指标:两大类,共9

(一)“年度工作目标”指标(5个)

1.年末存款净增额(以人民银行存贷款统计口径为准);

2.年末贷款净增额(以人民银行存贷款统计口径为准);

3.支持发放国有投融资公司的贷款额度(表内表外合并计算);

4.支持发放实体企业(包括除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工业、旅游、商贸、农业等实体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表内表外合并计算);

5.支持发放个人消费贷款额度(表内表外合并计算)。

(二)“附加类”指标(4个)

1.当年新增网点数;

2.表内贷款超目标完成额;

3.表外资金新增额;

4.金融创新。

第四条 “年度工作目标”指标考核办法

“年度工作目标”指标考核设总分值为200分,其中:存款净增额权重30分、贷款净增额权重70分;当年支持国有投融资公司贷款额度权重30分、当年支持实体企业贷款额度权重60分、当年支持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权重10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银行考核总得分=该银行存款净增额考核得分+贷款净增额考核得分+当年支持投融资公司贷款额度考核得分+当年支持实体企业贷款额度考核得分+当年支持个人消费贷款额度考核得分。

(二)各银行分项考核得分计算方法:

1.“存款净增额”考核得分=该银行当年存款净增额÷全区银行当年存款净增总额×权重分值30分;

2.“贷款净增额”考核得分=该银行当年贷款净增额÷全区银行当年贷款净增总额×权重分值70分;

3.“当年支持投融资公司贷款额度”考核得分=该银行当年共计发放投融资公司贷款额度÷全区银行当年共计发放投融资公司贷款总额×权重分值30分;

4.“当年支持实体企业贷款额度”考核得分=该银行当年共计发放实体企业贷款额度÷全区银行当年共计发放实体企业贷款总额×权重分值60分;

5.“当年支持个人消费贷款额度”考核得分=该银行当年共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额度÷全区银行当年共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总额×权重分值10分。

以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必须在“完成年初区政府审定下达的对各银行新增表内贷款目标任务的80%”情况下方可计奖。

第五条 “附加类”指标考核办法

(一)“当年新增网点数”:当年每增加一个营业网点(包括二级支行、分理处、有人自助网点、ATM自助取款网点四类),奖励10000元。需提供监管部门审批文件予以佐证。

(二)“表内贷款超目标完成额”:当年贷款净增额超过区政府年初审定下达贷款目标的,每超过1亿元奖励10000元。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三)“表外资金新增额”:各银行当年投放到区内的表外业务,每1亿元奖励10000元。牵头负责引进区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投放到区内的表外资金,每1亿元奖励5000元。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当年推出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产品,经区国资金融办组织相关单位认定后每一项奖励5000元。

第六条 新入驻的银行当年在南川发生的各项存贷款数即为当年存贷款余额增加额。

第七条 各银行奖励金额=“年度工作目标”指标考核总分值÷200×奖金总额×完成比例+“附加类”指标考核奖励。

“完成比例”是指在“完成年初区政府审定下达的对各银行新增表内贷款目标任务的百分比”,未达到80%的不计奖,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第八条 人行南川支行、银监办(领导职数合并计算)的考评奖励按辖区各银行奖励平均数计奖。每新引进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额外奖励10000元。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所需对银行机构的奖励资金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奖励给各银行,用于激励突出贡献人员。

第十条 凡是有抽贷、压贷、停贷等行为发生的银行,一经核实、认定,取消该银行当年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由区国资金融办组成考核小组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对上年度银行机构考核工作,测算出奖励金额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原南川府办发〔20145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