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依法具有管理运营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发布、更新、维护、应用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政务信息资源,主要是指各单位为履行行政职能制作、采集、加工、使用的电子化数据,各单位业务工作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电子化数据,各单位直接管理的电子化数据。
本办法中所称政务信息资源,不包括涉密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其具体工作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落实。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规范管理;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的技术和业务指导;负责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对接、归集和共享等具体事务。
市财政部门负责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建设及日常维护费用。
各单位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需遵照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以下简称一数一源、一源一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维护、采集获取、交换共享和更新维护工作,做到信息资源应归尽归。
第三章 信息资源目录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分为3种类型:可供所需单位无条件、无偿地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只能按有关规定提供给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宜共享类。
与履行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各单位必须提供共享。
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单位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单位共享的,列入不宜共享类。
第六条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GB/T21063)国家标准,组织编写《芜湖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并提供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发布的平台。
各单位应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其共享交换的类型属性、可向社会开放的类别。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资源目录管理平台的目录完善、更新、维护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确保目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审核通过的目录,应当及时发布;审核未通过的目录,应当及时退回修改。
各单位对本单位资源目录,应做到更改即更新,并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对资源目录每半年进行1次公示。
第四章 信息资源采集与归集
第八条 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应当按照资源目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的,不再重复采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遵照一数一源,一源一责的原则,对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并负责更新与维护,保证政务信息资源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源目录,归集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为各单位信息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章 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标准,统一平台;
(二)分工采集,及时提供;
(三)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自身履职需要,对共享交换的政务信息资源,开展数据挖掘、分析、研判、应用等工作。
(二)各单位有权利根据业务需要向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三)各单位有义务配合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协调、实施工作。
(四)各单位有义务对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所发现的数据问题进行核对和修正。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应当采用接口或前置机方式,与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时交换。条件尚不具备的,依据资源目录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服务,原则上采取接口方式提供。
第六章 信息资源的开放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可向社会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种类。
第十六条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共享交换的、可向社会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按规定拥有处置权。
第十七条 各单位未经市信息化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向其他单位或社会公众提供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
第七章 安全、监管与考核
第十八条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应急处理预案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应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应每年组织各单位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并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及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政务信息资源专项检查,公布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完善、更新、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以及擅自减少应提供数据的;
(三)泄漏共享交换信息资源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对存在问题的数据,未及时核对和修正的;
(五)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