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唐家秘书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申请书 述职报告 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工信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5-23 14:05:04 来源:网友投稿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川区小微企业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客户融资,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南川区政府与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签订的《“助保贷”业务合作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南川区小微企业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客户融资,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南川区政府与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签订的《“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目标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本办法所称建设银行为建行南川支行,管理机构为南川区经信委,合作机构为南川区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 成立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作为“助保贷”贷款和助保金帐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设在区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由区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经信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专职副主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目标企业池”是指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可以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目标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五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六条 建立助保金池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建立助保金池,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共同负责管理。

第七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建行南川支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的10%,首次入池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银行发放的“助保贷”贷款余额不超过风险铺底资金池资金的10倍。

第八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实际贷款金额的2%3%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不增加贷款金额,则无需再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增加贷款金额,则需对增加的金额按标准追加缴纳助保金。

第九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助保金合作机构在建设银行南川支行开立账户分别存放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受托运作、专户管理。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账户内产生的利息按规定计入合作机构账户,“助保贷”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经费由管理、合作机构负责。该帐户内的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续的期限为全部借款企业在建行南川支行的最后一笔助保贷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贷款企业本息结清后,“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助保金帐户内资金。

第十条 企业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5天),建设银行可申请启动代偿程序。建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后,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以风险补偿金按50%比例代偿,如风险补偿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应及时补足并主动划付相应金额至建行南川支行,当管理、合作机构未及时全额履行代偿责任时,建行南川支行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第三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

南川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小微企业助保贷“目标企业池”名录客户,“目标企业池”企业可由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工商局等单位和建设银行各自推荐,经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符合南川区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建设银行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建行各分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六)客户应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其总结算金额的比例应与贷款金额相匹配;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八)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

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

原则上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执行,如需调整,由建设银行南川支行和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另行协商。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 受理准入

建设银行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经办机构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客户调查

建设银行依据信贷业务要求,开展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客户评价

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且在建设银行未评级的客户,建设银行评价人员运用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评分卡对其进行评价,对企业经营与信用状况、企业主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在建设银行的账户结算等指标进行综合打分,60分以上客户予以准入。

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银行评价授信人员组织信用评级、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组织授信业务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报

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报书》,按简易流程进行申报。其余企业,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额度项下业务支用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报书》进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

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业务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查备案

建设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经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发放“助保贷”贷款函》。建设银行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

第二十五条 缴纳助保金

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助保金交存至助保金合作机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助保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建设银行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

全部贷款条件落实后,建设银行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附贷款合同、助保金缴纳凭证等)。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九条 助保金代偿

企业贷款逾期最长不超过5天,建设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建设银行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XX公司XX万元贷款的函》,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建设银行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xx公司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

第三十一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金补偿后,建设银行会同“助保贷”管理办公室,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抵扣双方发生的追索费用、违约金;

按各占50%比例偿还银行债权和政府风险补偿金;

补偿助保金所承担损失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助保金的处置

为更好发挥企业助保金作为企业互助风险准备的作用,根据助保金池“共担风险,违约担责”原则,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助保贷业务存续期间不予退还。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助保贷”业务贷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定期开展贷后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应与建设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同时采取行政、司法等手段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南川区经信委、建设银行南川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南川 重庆市 管理办法 【工信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