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精神,加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蚌埠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蚌埠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具有蚌埠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不少于45张,养老服务信息网络覆盖城乡, 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全面支持。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业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产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养老产业和品牌。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三、主要任务
(一)不断完善基本养老公共财政保障体系。
1.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确定。
2.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本市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其中城乡“三无”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200元。
3.建立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给予本市户籍70周岁以上的城乡“三无”人员、低保对象及生活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其中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和200%。
4.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建设规模在10张(含)床位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含省财政补助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以租赁房屋形式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其租期须在5年以上。对规模较大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根据运营情况,分期拨付补助资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张床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5平方米折算成一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不低于1000元(含省财政补助500元)。
5.提高社会办养老机构(组织)运营补贴标准。对投入正常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依本市户籍实际入住人数,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运营补贴基数按社会办养老机构标准的60%执行。
6.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2016年9月底前,市、县(区)制定出台养老购买服务目录和实施办法,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承接城乡“三无”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按规定给予服务补助。
7.落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补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建设的,按照同期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助。
8.给予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制定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标准。对达到示范标准要求的,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设施建设补助。
9.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推进“银龄安康行动”,为分散供养的城乡“三无”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购买意外伤害等综合保险。
10.明确资金来源渠道。以上所需资金,市辖区由市、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财政统筹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另行制定;三县由县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切实强化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托底保障能力。
1.加快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结合市级民政项目园建设,2017年建成集休养、保健、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养老服务中心。该中心总床位2000张,内设自助区、介助区、介护区、综合服务区及老年康复医院等,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各县、区2018年前分别建成1所县级示范保障性养老机构,其床位市辖区均不少于100张、三县均不少于200张。
2.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继续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实施等级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到2020年60%以上的农村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属于事业单位管理范畴的农村敬老院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3.积极拓展养老服务范围。保障性养老机构在保证城乡“三无”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供养的前提下,为当地低收入高龄、空巢、留守、失能失智和失独老年人提供低偿养护服务。
(三)着力完善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
1.严格落实城市社区养老设施配建标准。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20—3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每百户15—2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由属地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统一调配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须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核实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建设用地出让条件在出让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多期开发的应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同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
各县、区政府应及时对辖区内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达标的,必须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并启动整改方案,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确保2019年前其养老服务设施按相应面积配置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
2.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通过新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多种途径提供老年宜居房源,积极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在新建住宅规划中,探索嵌入式建设一定数量的适老型住宅户型、两代家庭比邻而居的老少户型、老年公寓等,探索适居老年人个性需求的定向设计、定向租售,不断满足老年人居住多样化需求。
3.统筹推进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各县、区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从2017年起,所有乡镇在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和美丽乡村中心村规划时,必须明确养老设施用地,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优先实施建设。加强基层民政所(办)和老年协会建设。
进一步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大市区对农村养老服务对口帮扶力度。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4.加快推进老年人无障碍设施改造。公共生活服务区、商业集中区要按相关标准设置无障碍通道和便于老年人休息场所,已建成的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1.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按照“社区无偿提供用房、财政提供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引入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引进1—2家域外有投资规模、有信息平台、有服务队伍,实力较强的养老服务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
示范社区或老年人口超过社区居住人口17%的社区均应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兴办或运营居家上门服务、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到2020年底,老年人口超过社区居住人口17% 或独居老人超过 30人的社区应建立老年人供餐点,高龄、半失能老人超过 50人以上的社区,应建立日间照料中心,100%的社区应建有老年人活动室。2017年6月底前,结合市公共信息化建设,建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打造15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
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现有养老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养老机构“一照多址”、“先照后证”经营,取消资金来源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简化设立许可手续,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条件。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在各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上,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对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境内资本相同的扶持优惠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和组织实行市场定价。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全托型社区托老所,享受上述同等政策。到2020年底,面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的床位数不少于1.5万张。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允许公办养老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服务收入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委托管理。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以设施设备等作价入股,与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探索以县、区为单位的公办养老机构资产统一管理和运营模式。
(五)稳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领域。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其他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同时,加快推进《蚌埠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2011—2030)》医养结合建设项目实施。
2.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3.扶持兴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推进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医养融合发展示范区(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社区、家政、医疗护理机构之间的协同信息服务。探索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1.科学制定年度用地计划。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每个年度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确定年度用地指标及具体安排好设施选址和布局,制定项目建设规划设置意见书,细化实化保障建设用地方案。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统筹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依法依规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养老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各级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3.明确供地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一般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养老机构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后由政府以其他方式予以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社会力量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建设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4.加强养老设施资产管理。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的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
(二)建立公共财政扶持机制。
市、县(区)统筹建立基本养老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安排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信贷投入。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改进信贷担保方式、合理利率定价,对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多种方式融资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支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支持市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工作满4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依托蚌埠医学院等高等院校及相关培训资源,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专院校对口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六)营造关爱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泛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和践行新“24孝”行动标准,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开展“老年宜居社区”、“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七)开展市领导联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每个县、区确定一个社区作为市领导联系点,实施“一点一策”,指导社区破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联系社区落实配建服务设施、充实完善功能、创新运营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八)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
1.完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到2016年底,市、县(区)要明确机构承担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所需人员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社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负责建立健全65周岁以上老年人档案、收集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确定和实施服务项目、审核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管理社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做好养老服务的基础数据统计及上报等工作。各服务中心(站)配备工作人员2—3名,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解决。
2.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快制定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引导各地按标准组织实施。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加快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所有政府补助的服务项目和补助对象都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完善养老服务业监测统计制度。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做好相关推进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加强对县、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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