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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办法】禹会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23 15:25:04 来源:网友投稿

禹会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提升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禹会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禹会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完整)



禹会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提升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廉洁、务实、为民、高效的原则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心是区委区政府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而设立的“一站式”公共行政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中心由中心管理机构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中心设立的工作窗口组成。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窗口工作人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配强、配优”的原则进行选派,经中心审核后确定。各职能部门派驻中心窗口工作的人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应征询中心管理机构意见后实施并报中心备案。

第六条  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的投诉,督促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工作窗口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入中心设置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数量少或受理次数少的部门,经报中心备案,区政府法制办会同监察部门、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不进驻中心。但其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委托中心管理机构设立的综合窗口代为接收申请材料和送达审批决定。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事项,应当进入中心设置窗口统一办理。

第三章  运作和管理模式

第八条  所有按规定纳入中心管理的审批、办证、收费项目,由中心窗口一门受理,不得在本单位另行受理。

第九条  各窗口单位应围绕满足窗口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处理好“本部”与“窗口”的业务关系。各窗口单位的分管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到窗口现场研究解决问题,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

第十条  窗口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首问责任制即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一次性告知制即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对不能办理的,应告知理由,并按否定事项报备制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纳入中心管理的审批服务事项,要将审批主体、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等在中心窗口和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围绕工作窗口及时调整本单位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以适应和配合工作窗口的工作。为提高项目审批的即办率,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并刻制相应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用于区内终审项目的审批。

第十三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中心以“窗口式办公”方式办理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必须即时进行审查,严格按照规定将受理事项录入中心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报批件进行分类处理。对能即时审批的项目必须即时办结;不能当即审批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须联合办理的,要按联合审批的精神执行;对审查后不予许可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及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向中心报备;对超时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书面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将根据中心有关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实行指定银行统一缴费,全部纳入区财政管理。各缴费项目及其标准必须符合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中心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履行服务、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责。定期召开工作窗口负责人会议,听取工作汇报,通报交流情况,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窗口所属部门负责人会议,及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互通情况,加强中心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

第四章  工作窗口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窗口直接面向群众,是职能部门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具体形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一把手对工作窗口的工作负全责。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受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各职能部门管理,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管理。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中心负责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有较高的工作能力、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着装规范整洁、大方得体,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因所属部门工作需要确需暂离的,要提前通知中心,并在安排落实临时替班人员后方可离开;若因另有工作任务或其它突发事件而不能到岗的,所属职能部门必须迅速安排人员接替,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进行。窗口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调任(离任)时应与中心协商,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

第二十条  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业务培训,增强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中心建立工作窗口及其人员管理和考核制度,窗口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在中心进行,各窗口工作由中心会同法制办、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评议小组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窗口单位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内容。

第五章 综合窗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设立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单位为审批事项和办件量均较少或在一定期限内到中心进行本部门承担的年检、年审或联合年检年审等阶段性工作的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综合窗口单位应当就其审批服务事项对窗口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审批项目和权限、分管领导、首席代表和联系科室,不得出现窗口与承办科室无法联系、部门无人到中心接件办理的现象。对中心通知的项目受理、联审会议、联合办公、联合踏勘等事项,要做到服从安排,及时到位。

第二十四条  综合窗口办理的项目,原则上受理、审核、收费、发证()等环节必须在中心完成。窗口实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办理本单位审批服务事项的同时,负责其它综合窗口单位挂牌项目的咨询服务和代收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值班时,办件管理按照相关法规、文件执行;不在窗口值班时,接到中心的办件通知,应及时到中心受理办件,或在中心的批准下,远程登录中心办件系统,及时受理办件并在承诺期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  综合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参照常设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在原单位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心实行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中心平稳有序运行。

第二十八条  窗口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单位应当根据中心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严格实行政务服务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由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禹会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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