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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意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3 15:5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和区委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紧扣城市发展新区功能定位,充分体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进城落户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不断提升产业和城镇对人口的集聚能力与承载能力。统筹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功能导向,以产兴城聚人。充分考虑产业布局、资源环境、人口承载力等因素,积极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聚集。

——坚持整体谋划、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坚持综合配套,全区“一盘棋”推动。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推动人口与要素资源相匹配、城乡区域发展相协调。

(三)工作目标

创新人口管理制度,统一城乡户籍登记,以居住证为载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有序转移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2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

二、 完善分区落户条件

(四)放开小城镇(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产业基础较强的中心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其他小城镇就业的本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城区落户限制

本市籍转移人口,在城区务工经商2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城区常住户口。对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六)稳妥有序推进区外来铜人员落户

鼓励市外、区外劳动年龄阶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来铜落户。积极承接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转移。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努力吸引各类人才、技术骨干和有贡献人员落户。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七)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突出户籍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按照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要求,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清理完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八)实行居住证制度

落实居住证实施细则,强化管理创新,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精细化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市外户籍随迁子女在我区就学年限等符合要求的,可在我区高考。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九)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加快建设我区自然人信息数据库,建立年度人口台账,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推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及时掌握人口分布及相关信息,为人口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支撑。建立并通过信息惠民平台,为群众提供基于“实名制”的信息服务。

四、提升城镇承载能力

(十)完善城镇人口承载功能

积极开展中长期人口规划研究,做好人口发展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四大发展区”产业规划的衔接协调。建立与人口相适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机制,统筹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趋势,加强人口集聚区水、电、气、路、通信以及商业网点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均衡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规范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社会融合。

(十一)推动产业人口集聚

研究产业用工吸纳标准,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严格落实市政府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目标,大力吸纳转移人口就业。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工业园区流动。制定铜梁工业园区、大庙物流园区等用工考核办法,不断提升高素质人力资源的集聚能力。完善用工激励政策,对招用转移人口数量较多的大型企业,允许其在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十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妥善安排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异地高考政策。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将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完善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依据全区产业用工需求,培训转移人口就业技能。积极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落实创办小微型企业相关政策,扶持转移人口自主创业。稳步推进公租房建设,畅通配租渠道。采取信贷资金倾斜、贷款利率优惠等措施,为转移人口购买首套房提供帮助。落实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不断缩小城乡差距,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对在区外稳定务工并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保障其与区内转移人口同等的农村相关权益。

(十三)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继续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培育,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巩固农村土地确权成果,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权利,稳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规范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处置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土地。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搭建土地流转平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承包地流转,防止闲置撂荒。依托地票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农房交易和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复垦。以市场化方式妥善处理夹心房、连体房复耕难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六、工作要求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

户籍制度改革作为统筹城乡重点改革的重要一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落实。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要统筹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工作;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同心协力,积极稳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

(十五)明确责任分工

区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区发改委要统筹协调涉及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会同区公安局研究制定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区公安局要统筹做好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按照本意见制定和修订人口管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处置、土地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有关工作细则和工作方案,落实经费保障。

(十六)积极宣传引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配套政策等户籍制度改革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营造全区群众广泛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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