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唐家秘书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申请书 述职报告 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水利办法】铜梁区水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时间:2023-05-23 15:55:05 来源:网友投稿

水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的管理与保护,保障农田灌溉和人畜饮水安全,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打造山青水秀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铜梁区水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铜梁区水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的管理与保护,保障农田灌溉和人畜饮水安全,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打造山青水秀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水库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区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小(二)型水库。

第三条: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所有水库的监督管理。

区水务局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全区中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巴岳山玄天湖管委会、小北海度假区管委会共同做好中型水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库管理所具体负责小(一)型水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镇街具体负责小(二)型水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为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饮用水源水库一律收回承包权,其他国有水库原则上不得承包经营,已承包的水库由发包方依法及时予以收回;因乡村旅游等区域性开发,需要对水库进行综合利用的,经水务、环保等部门批准后方可承包,承包开发利用须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体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饮用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第八条:饮用水源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内、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禁止畜禽养殖。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限制发展畜禽养殖。

第九条:禁止采用向水库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

第十条:不得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十一条:在水库内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或者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工业废物、城镇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水库周边使用高残留化肥、农药、排放畜禽污染物等造成面源污染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一切无证船舶在水库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破坏水库周边林地的行为,减少水土流失,防止库体淤积。

第十六条: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三章  工程管护

第十七条:水库的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库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与坝顶高程齐平的库区为水库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100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200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15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一般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为保护水库工程的安全,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库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鱼;

(三)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挖矿、建坟等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六)违反规定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过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七)未经工程管理者同意擅自架设电线杆、放水、挖渠、拦渠堵水;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影响水库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体的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条:水库内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第二十一条:水库工程出现病、险情及因防汛抗旱需要进行抢险或蓄水、放水时,水库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挥。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区水务局、环保局、农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全区水库管理与保护工作。   

(一)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库管理的牵头抓总工作。加强对水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发包方依法及时收回已发包饮用水源水库,会同相关部门监督乡村旅游发展所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的合理利用;督促水库管理所、各镇街加强对水库及周边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治污染水体、破坏水库等违法行为;负责水库工程安全的监管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加强水库防汛抗旱的调度。

(二)区农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在水库内用畜禽粪便、动物内脏、化肥进行肥水养鱼和非饮用水源水库非法网箱养鱼行为;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监督整治农业使用高残留化肥、农药导致面源污染等行为。

(三)区环保局:负责定期对水库水质进行检测;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网箱养鱼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查处工矿企业、农家乐等不达标排放行为;对已污染水库水体向区政府提出治理初步方案;会同区水务局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初步方案。

(四)区交委:负责把好船舶证照发放关;查处无证船舶在水库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非法活动。

(五)区林业局:负责做好水库周边荒山荒地绿化和林地补植补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的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区公安局:负责查处偷盗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水库种养殖产品等行为。

(七)区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饮用水源水库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的搬迁或取缔工作,监督管理水库限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

(八)气象、水文部门:负责加强气象、水文的预警和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雨情、水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按照“专人专管”的原则,巴岳山玄天湖管委会、小北海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水库管理专门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强中型水库的日常监管;区水务局应当在各小(一)型水库建立水库管理所,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各镇街应当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强小(二)型水库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建立水库管理与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区水务局、巴岳山玄天湖管委会、小北海度假区管委会、各镇街与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水库管理单位与专兼职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非饮用水源水库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区水务局应当统一建立水库管理与保护的规章制度,督促各管理单位、专兼职人员、承包人认真落实。

第二十六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区财政加强对水库管理所需的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集体水库的管理与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

推荐访问:铜梁 试行 水库 【水利办法】铜梁区水库管理办法试行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