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在物种保护、环境教育、经济发展等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五河县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五河县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在物种保护、环境教育、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多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沱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沱湖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都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实行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并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对在自然保护区保护、宣传、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内水面、低洼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统一规划调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利用和流转。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标志、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 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按范围划分为三类保护区域,一类保护区域为:沱湖水面及怀洪新河大坝外所有耕地、低洼地及湿地;二类保护区域为:山西庄闸东、西坝口闸西,沱湖、怀洪新河之间的所有村庄、林地、沟塘及耕地;保护区内除一、二类保护区域外,其他范围为三类保护区域,三类保护区按实验区的要求管理。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为内陆淡水湿地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及其他野生动植物,各种鱼类及水生物。具体为:
(一)湿地物种多样性。特别是湿地珍稀动物:大鸨、白鹳、黑鹳等。
(二)生物多样性。湿地芦苇、沿岸林地等珍稀动物栖息地,鱼类育苗、育肥和繁殖保护。
(三)湿地人工林带。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人类生产、生活活动都要在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指导下进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砍伐、放牧、捕捞、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采挖树蔸等活动。水面严禁使用违规渔具生产和经营。严禁低洼地的开挖改造。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加强病虫害、有害生物及水质污染防治,建立野生动植物疾病、水质污染监测和预防体系,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一条 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日常工作。保护区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沱湖水面及保护区湿地保护工作。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与资源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竖立和管理。
(六)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民委员会、单位组成保护协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订立保护公约,协调各方关系,共同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内的发展规划、晋级评审和报批工作。
(八)负责保护区各种保护项目的编制工作,并协同相关单位负责保护项目的实施。
(九)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生产经营等活动。
(十)协调林业、环保、渔政等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违法行为。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及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起资源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并将其列为工作重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制定保护公约,落实保护责任,形成由保护区管理处、有关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机制。
第十三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项目。自然保护区内林地、低洼地原则上不得非法占用和征用。
第十四条 在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须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制定的相关保护规定。旅游活动应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沱湖周边地区以种植生态林及水生植物为主。自然保护区内居民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和绿化应列入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 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资源利用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要认真做好资源调查和科学考察工作,积极开展水质、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监测和生态系统的定位观测与研究,组织好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应用推广和统计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建成青少年的科普基地。加强与国内外保护区交流、与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单位的合作,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扩大沱湖自然保护区的影响力。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组织开展资源利用活动,应编制资源利用方案和规划,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适度利用区内资源,发展生态养殖、生态林业、生态旅游等,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以身作则,帮助支持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县、乡、村干部;
(二)积极举报损害保护区行为、配合保护区管理处案件处理的群众;
(三)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保护区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四)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狩猎、开垦、烧荒、开矿、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等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