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类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类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类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政府投资类基本建设项目
预算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类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部门通过审核达到财政监督的目的。县内建设项目的预、结算审核工作由县财政局基本建设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负责。
第三条 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的原则
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预、结算审核结论负责。
第四条 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是指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预算审核;
(二)建设项目拦标价审核;
(三)建设项目结算审核;
(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审核;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
具体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审核。
第六条 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方式及中介机构的确定
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
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聘,具有工程造价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组建政府项目投资审核中介机构库。
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审核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从入选的中介机构中确定审核单位,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由审核中心发洽商函给中标入选的所有中介机构,函中需明确项目概况、审核要求、付费最高限价、设定审核时限,规定详细回函日期等内容。各中介机构根据要求,对审核内容技术、质量标准、服务时限、收费价格作出回复,收费价格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收费优惠比率范围内,按照接受委托的业务量,明确收费优惠比率或收费金额,并不得超过审核中心洽商函中确定的最高付费限价。在规定回函日期内,密封回函至财政局审核中心,未在规定回函日期内回函的,视为放弃该次竞争性谈判。审核中心组织建设单位共同开封各中介机构回函,确定满足所有相关要求最低报价的中介机构为该项目审核单位,并向各回函单位通报结果。
不足200万元的政府投资审核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审核中心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按照年度任务量总体平衡原则,从中介机构库中指派中介单位进行审核。
第七条 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的程序:
(一)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县政府批示,收集相关审核资料,履行局内审批程序后,对审核中心下达项目投资审核任务书;
(二)审核中心根据业务科室任务书安排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三)中介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投资审核初步报告,报送审核中心;
(四)审核中心对投资审核初步报告进行复核,出具正式投资审核报告,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第八条 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和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县政府制定的地方审核标准;
(五)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九条 财政局业务科室在审核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审核申请,协助审核中心收集有关资料;
(二)要求项目单位填写“承诺书”,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诺;
(三)填写《项目投资审核任务书》,报主管局长及局长审批后,向审核中心下达审核任务;
(四)与审核中心做好协调和配合,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进行监督。
(五)参与建设项目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监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审核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审核中涉及的核实或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初步评审报告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对财政部门提出的拦标建议价审核,确定拦标价报县政府批准;
(五)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及时邀请包括财政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审核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研究和制订审核的有关办法和制度;
(二)接受财政局业务科室下达的审核任务,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审核所需相关资料,登记《项目审核送审资料清单》;
(三)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审核工作,对中介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指导;
(四)与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做好协调和配合,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建设项目预、结算初步审核报告和拦标建议价格进行复核,出具正式报告;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审核档案管理;
(七)协调相关单位按项目原渠道筹集资金,向中介机构支付审核费用。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一)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审核工作,对审核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审核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投资审核任务再委托给其他审核机构,或者与其他审核机构合作完成审核任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遵循法定审核程序,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初步审核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审核中心的要求;
(四)审核过程中,应与审核中心密切沟通,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邀请审核中心适时参与监督。中介机构在与项目单位核对、出具初步报告前,须向审核中心汇报;
(五) 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审核工作底稿的整理、移交;
(六)对审核结论和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获悉的相关资料严加保密,除委托方以外,不得对外泄漏;
(七)审核人员与被审核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八)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变更项目预、结算审核要求
(一)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洽商和设计变更进行审核时,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研究。审核机构根据县政府有关批示、会议纪要或审批部门的批复,将洽商或设计变更等一并纳入整体项目结算中进行审核。未经批准的,在工程预、决算审核时应予剔除。
(二)审核中心负责对委托任务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审核,如超出业务科室委托任务范围,及时与业务科室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审核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审核情况和结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中介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复核制度,审核报告交机构负责人审定后签发;
(三)审核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审核资料应及时归档、移交;
(四)审核中心对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将建立抽查与复审制度,根据相关制度和协议规定对审核报告的质量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审核结果的运用
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初步审核报告,经审核中心确认后出具的正式报告,可以作为工程项目预算批复、建议拦标价或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参考依据。
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初步审核报告,经审核中心确认后出具的正式审核报告,可以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结算、业务科室编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管理
审核中心应对审核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审核资料包括被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审核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材料、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审核过程的工作底稿、审核报告、复核(审)报告、被审核单位反馈意见、审核报告等。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工作
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结转登记管理等,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业务监督管理
(一)审核中心负责入库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考核制度。
(二)对工作质量不高、达不到服务时限承诺的入库单位,除扣减相应服务费外,应提出戒勉整顿,整顿期半年,半年内不得接受政府项目的服务工作,半年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2年内不再安排政府项目的服务工作。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违法行为等,终身不得参与政府项目服务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