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促进工业经济倍增产业扶持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和《马鞍山市促进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实施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和推进以港兴市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产业扶持政策资金实行预算控制,总量以当年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数为准。
(二)政策的制定应按照“由财政奖补为主向股权投资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 ”,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政策继续重点支持工业倍增、港口经济、文旅产业等产业的发展,在对原有政策中不合理的、重复的进行调整、归并、删减和优化的基础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总体稳定性。
(四)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收缩战线,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招商引资、创业创新等方面;县(区、开发园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错位支持,实行市和县(区、开发园区)政策联动。
(五)坚持与企业贡献相挂钩。坚持扶持政策与企业实际贡献挂钩,事后奖补政策中企业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兑现政策的上一年度)。
(六)坚持不重复享受原则。对同一事项或项目,如遇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时,要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杜绝多头多部门扶持现象。
(七)强化绩效评价。每年抽取10%—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维护的依据。
(八)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条 完善多种形式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股权投资、财政金融产品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逐步降低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最大限度地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第四条 扶持方式。
(一)基金投入。
1.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凡符合条件的不分行业进行扶持。
2.政府投资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3.以基金投入的单个项目投入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二)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1.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2.财政金融产品的运作和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关办法执行,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事后奖补投入。
1.逐步降低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事后奖补政策原则上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
2.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3.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对单位申报的事后奖补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4.县、区(开发园区)可按照政策联动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事后奖补政策,跟进补充市级扶持政策,并负责扶持政策资金兑现。
5.事后奖补政策可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等实际情况实行一年一维护,并与绩效目标相挂钩。
6.市级今后新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政策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第五条 防控机制。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加大对扶持项目审核力度,保证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建立风险联动机制。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扶持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申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项目、骗取财政补助行为的,应予以及时通报,取消该单位财政扶持资格。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事后奖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方式投入的资金,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审核,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资金良性运转,降低风险投资成本。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明确扶持的主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统筹各政策之间的衔接,避免政策的重复和不一致,负责牵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和维护产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并强化政策的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三)市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四)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七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另行确定针对性政策给予支持。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马鞍山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马鞍山集聚。
第三条 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创业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马鞍山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其中首期资金不少于5亿元。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后续管理;
(三)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六)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及产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或者首期资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1亿元资金规模。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马鞍山市。
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于在马鞍山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额的2倍,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额的1倍;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同比例出资到位。
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马鞍山市。
3.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马鞍山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
4.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6.引导基金参股设立产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跟进投资项目须在马鞍山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且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5.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6.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7.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
1.所投资的企业须在马鞍山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等大项目。
3.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4.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其他投资方式。
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过管委会批准,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级基金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投入、以及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等。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由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并报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根据实际使用进度,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严格遵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之规定,不得从事第12条禁止的7大类业务;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创业、产业)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产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产业)投资机构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其下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引导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办法另行制定),以引导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马鞍山市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国资委)安排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确定各类型投资方式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并据此计提管理机构管理费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国内外知名的投资机构,市引导基金可另行确定针对性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暂行办法》(马政办〔2011〕70号)、《马鞍山市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马政办〔2014〕71号)不再执行。
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进马鞍山市科技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批准设立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的使用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并引入资本背后市场、管理、产业、上市融资等丰富的创业资源,助推初创期成长型企业快速成长。
(二)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是指在马鞍山市注册设立,企业纳税所在地在马鞍山市,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创新型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早期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新设企业不完全受本条指标限制。
3.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成立超一年的企业原则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5%以上。
(三)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是指根据省政府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我市,并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人才团队。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集体决策、市场运作、尽职免责”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组建参股天投企业,参股天投企业主要投资我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同时,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三、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和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且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天使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需合法设立和持续经营,其中天使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须为非独资企业;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企业天使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天使投资机构需注册设立在马鞍山市。
(三)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
(四)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社会资本组建参股天使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
直接投资仅对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其投资和退出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执行。
天使投资项目选择,遵循公开、透明、竞争原则。
四、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引导基金规模6000万元,由市政府安排资金组建。首批到位2000万元,余下部分分四年按1000万元/每年的进度逐步到位。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投资收益等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引导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江东控股集团委派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运行方式、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二)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人代表),引导基金资金以专户资金方式由高创投托管。
高创投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履行股东或合伙人职责,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与合作方签订协议和出具书面文书等;
2.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股权投资评审规定,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3.监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份额,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或退伙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及参股天投企业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对参股天投企业投资有违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对外投资需及时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高创投按照引导基金专户资金额度提取管理费(管理机构按实际管理引导基金金额已投资部分的1%提取管理费用,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资金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引导投资所发生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或退伙等支出。
(四)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引导基金应选择1家我市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所产生利息部分作为引导基金的自我增值和补充。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理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
(五)引导基金严格遵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之规定,不得从事第12条禁止的7大类业务;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六、股权投资及退出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参股天使投资企业进行资金投资并形成持有投资企业一定的合伙份额或股权比例,可约定退出期限。
(二)管理办公室下设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管理办公室与聘请的行业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单个项目评审时,评委会成员中创投行业专家不少于2名。评委会负责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
(三)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经评委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通过的股权投资合作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
(四)对于引导基金已经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且投资条件符合引导基金要求的,在该天使投资机构设立二期或新的天使投资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优先投资。
(五)参股天投企业实收或募集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首期实缴或募集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参股天投企业公司注册成立后的3年内实缴或募集到位。
(六)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或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天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募集规模的30%,引导基金按照合作天使投资机构实到资金比例同比例到位。引导基金投资期限(含退出期)一般不超过7年。
(七)参股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马鞍山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已到位或募集资金的5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天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为主,重点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参股天投企业对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企业注册地不限于马鞍山市)的投资额占其已到位或募集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70%。
4.参股天投企业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最终投资项目数量不低于3个。
5.参股天投企业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类型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天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对参股天投企业有违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对外投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九)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天投企业:
1.参股天投企业在成立1年内未向我市初创期成长型企业投资;
2.参股天投企业投资期结束,依《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予解散;
3.天使投资机构或参股天投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里约定的引导基金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十)引导基金投资参股天投企业的资金分两部分性质出资,其中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
1.参股天投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引导基金持有的让利性出资部分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1)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2)在投资期内,参股天投企业其他出资人或其引进的第三方在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自愿受让引导基金持有的参股天投企业全部股权或合伙份额;
(3)参股天投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的80%。
其他情况的,让利性出资部分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和根据实际投入时间确定的收益之和测算(年收益率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2.引导基金出资中同股同权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如参股天使投资企业亏损,引导基金出资中让利性出资部分(按照与其他出资人同比例出资份额计算)先于其他出资人承担亏损;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4.本条由出资人履行相应审核报批手续后执行。
(十一)引导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按上述原则依法进行清算。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由高创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参股天投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参照评估值为依据,按照上述让利性出资与同股同权性出资对利润和风险的分配与承担原则确定交易价,经出资人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实施转让。
七、其他
(一)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投资风险比例。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三)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江东控股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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