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发挥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丹东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丹东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发挥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从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作为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增信手段的专项资金,由合作银行提供10倍补偿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三条 建立科技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研究协商促进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开展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丹东市科技成果引进中心作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指定机构,具体负责贷款项目受理、补偿资金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科技金融贷款主要支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活动,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企业,以及国家、省、市明确重点支持的企业和产业。
第六条 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参照《丹东市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严格按照申报预算执行,主要用于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咨询费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 科技金融贷款申请企业须为丹东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并已列入丹东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并发布“丹东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及“科技金融贷款项目申报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库及申报指南进行不定期修改、发布。
第十条 丹东市科技成果引进中心负责受理企业贷款项目申请,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召集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对拟支持企业开展调查,各方独立审贷;审贷通过的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放贷。
第十一条 银行放贷后,贷款企业凭保险合同、贷款合同及保费发票向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补贴申请,由财政资金按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款直接发放到企业。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对申请贷款企业开展联合调查,各自独立审贷,对贷款项目互有否决权。
第十三条 风险共担。信贷风险由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未能通过合作保险公司审核的重大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认为确需支持,予以放贷,信贷风险由政府、合作银行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由丹东市科技成果引进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存放,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共同确认后,可作为赔付资金。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作为贷款追偿费用支出及科技金融贷款工作机构的业务经费,剩余部分用于增加补偿资金本金。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考核,并视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在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风险补偿信贷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清单》,取消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名下其他企业在此后三年内申报各级科技项目的资格,同时将企业失信信息报送至“信用辽宁”数据平台。如借款人存在骗贷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