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补助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及《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大足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补助奖励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
补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及《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在大足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在大足区依法纳税,并经区金融办确认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
第二章 重点培育企业申报条件
第三条 大足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企业改制和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
(二)财务标准
企业按照挂牌、上市财务要求执行。
第三章 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 重点培育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审核通过完成后给予50万元补助,挂牌成功后给予50万元奖励;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审核通过后给予30万元补助,挂牌成功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以上财政奖励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重点培育企业,补助和奖励按照《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财政补助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六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应向区金融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工作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大足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六)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区金融办每年4月、10月分两次组织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为企业出具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对优秀重点企业,区金融办将推荐申报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第八条 重点培育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补交所得税,申请财政补助应向区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见附件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五)区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材料;
(六)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重点培育企业挂牌或上市,申请财政奖励应向区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企业挂牌上市取得重要进展的证明材料;
(三)区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材料;
(四)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财政补助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助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审定并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将补助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区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为重点培育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工商联等部门负责主管和联系行业优秀企业的推荐;区工商局负责协助企业办理改制的变更登记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国土房管局与区城乡建委负责涉及土地房屋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环保局负责环境评估等相关的行政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区审计局负责对区政府批准的奖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财政补助与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上市或挂牌后注册地5年之内迁出大足,由区金融办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收回企业所享受的一切补贴和奖励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市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2014年度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大足区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报区级财政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