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达标建设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重庆市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验收标准》《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重庆市璧山区敬老院达标建设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敬老院达标建设及规范
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重庆市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验收标准》《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敬老院建设
第一条 建设原则
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整合资源、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完善功能”的原则建设敬老院。两年内对辖区范围内各镇街敬老院进行达标改造。
第二条 建设面积
(一)直接用于老年人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用房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90%。
(二)敬老院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人均5平方米,绿化面积不低于30%。
第三条 建设规模及内容
(一)敬老院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内五保老人数量、年龄结构和交通便利程度及服务辐射范围,确定与敬老院相符的业务用房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护理人员。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几个镇街可以共建一个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确保实现五保集中供养全覆盖。新建、扩建敬老院原则上应设置不低于100张床位。
(二)敬老院房屋建筑主要包括:
1.生活用房:包括老人居室、卫生间、阳台、餐厅等,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方面的需要;配套生活用房: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共淋浴室、洗衣房等。
2.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活动室和召开民主管理生活会的多功能室,满足老年人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
3.康复训练室:帮助老年人利用康复器械进行康复训练活动,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有效预防老年人瘫痪、卧床。
4.医疗保健室:为院内老年人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减轻老年人病痛,维护并促进健康。
5.心理支持室: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心理支持室,心理支持者或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的情况评估后进行个案辅导,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帮助老年人摆脱负面情绪的困扰,安全度过老年期可能遭遇的危机。
6.行政附属设施: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和值班室。
7.敬老院的修建应包括生活娱乐、室外活动、园林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四条 建筑布局及建设标准
(一)建筑布局
1.敬老院各类功能用房应集中布局,以便于老年人在院内生活,容积率不宜大于2(菜地、鱼塘、果园除外)。
2.老年人居室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或心理特点,分区设置,宜设自理介助老年人居住区、瘫痪老年人居住区。
3.敬老院为封闭式,有大门、围墙、传达室。路面硬化、平整、防滑。敬老院房屋建设应采用砖混结构,楼面及屋面板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乙类标准。
4.敬老院的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外装饰材料应采用美观、环保、实用和易清洁的普通装饰材料。
(二)出入口
1.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2.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米,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3.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毫米,踏面宽不宜小于380毫米;台阶、坡道均用8毫米厚防滑地砖面层,坡道横向铺配套防滑条地砖,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三)走廊
1.通过式走廊净宽不宜小于1.80米。
2.通过式走廊两侧墙面0.90米和0.65米高处宜设40—50毫米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毫米。
3.走廊禁设门坎,墙面不应有突出物。
4.地面有高差时,应设有明显标识。灭火器和标识版等应该设置在不防碍使用轮椅和或拐杖通过的地方。
(四)楼梯、电梯
1.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米,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2.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300毫米,踏面高度不应大于150毫米,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毫米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毫米。
3.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毫米,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毫米,坡度不宜大于1/12。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米的轮椅缓冲地带。
4.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米和0.65米处应设栏杆扶手。
5.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电梯内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电梯内离地0.9米和0.65米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五)居室
1.居室应设置在采光良好的地段,居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应小于2小时。
2.采用标间方式,含独立阳台和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低22平方米。标间平面布置的开间为3.6米。
3.每人应有1立方米以上的贮藏空间。
4.老人居室应设安全电源插座,室内至少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6—0.8米。同时设闭路电视插孔。
(六)卫生间
1.卫生间应设坐便器(蹲便器)、洗面盆和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米,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米。
2.卫生间内与坐便器(蹲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米安全扶手。
3.卫生间须选用防滑地砖。
4.卫生间墙面防水1.8米。
5.卫生间应设安全电源插座。
6.为了防止老人在卫生间突发情况,便于施救,卫生间门朝外开。
(七)阳台
1.老人居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米。
2.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米,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3.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八)门窗
1.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米。
2.老人居室门和内门(含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米,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九)装修标准
1.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米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2.老人居室和出入、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
3.建筑内部居室之间应有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
第五条 建筑设备
敬老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
(一)敬老院应保证供电,照明设备可采用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二)敬老院应采用自来水供水,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处理,应采用环保部门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三)敬老院浴室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沐浴、洗涤设施。
(四)敬老院办公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实现电话通信。根据老年人需要,安装适量公用电话。
(五)敬老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老人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
(六)敬老院应按建筑防火等级配置消防设施,最低配置不能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规定。
第六条 设施配套标准
(一)敬老院基本设施、装备应满足老人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社会工作、精神慰藉和安宁服务需要,基本设施、装备应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
(二)根据老人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置单人床、床头柜、衣柜、薄被、厚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便盆、电视机、空调等。
(三)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洗面盆、淋浴器,安装扶手、卫生纸专用夹、毛巾架、换气扇等,地面进行防滑处理。应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四)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五)餐厅应配设统一美观的餐桌和座椅、电视、风扇或空调、窗帘、时钟、公告牌、洗漱池、废物桶、消毒设备、防蝇设备等,地面应作防滑处理。
(六)食堂应配有常用炊具、生熟墩板、冰箱、橱柜、消毒柜、电风扇等设备,地面应作防滑处理。食堂储藏有防蝇、防鼠设备。
(七)公有洗衣房设有必备的洗衣、脱干设备。
(八)文化娱乐室应配置电视机、供老年人娱乐的棋牌、适合老年人阅读的报纸、书刊。
(九)医疗保健室应配备温度计、听诊器、血压计等常规诊疗设备和老年人常用药品的药品柜。
(十)康复训练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十一)敬老院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交通工具。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敬老院建设业主单位,敬老院建设方案由所在镇街编制,会同民政部门审定。其总投资额由区、镇街财政共同承担。对于街道敬老院,区财政承担75%,街道财政25%;对于镇敬老院,区财政承担85%,镇级财政承担15%。区级资金拨付经民政、财政审核分三次拨付:动工时拨付50%,主体完工时拨付30%,验收合格后拨付20%。
第二章 敬老院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设立、撤销和变更
依据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敬老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各镇街统一领导下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各镇街要切实加强敬老院资产管理,不得随意撤销、变卖和改作他用,确需撤销和变更的,须报区民政局审定,报重庆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撤销,其资产处置收入专项用于敬老院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健全敬老院管理制度
牢固树立“以五保对象为本”的服务理念,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敬老院日常管理制度。各敬老院必须建立和完善重庆市民政局下发的敬老院“268”管理制度(“2”:建立党支部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6”:成立生产劳动小组、卫生清洁小组、民事调解小组、学习娱乐小组、财务监督小组、善后关爱小组,并设立小组组长;“8”:实行民主管理及院务公开制度、院长任期责任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经济财务制度、卫生保洁及后勤保障制度、供养人员保健康复及分级护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会议学习制度)。
(二)建立健全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各镇街要制定完善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按岗定人、按岗定责,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通过绩效考核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测评和考核,测评和考核采取定期考核方式,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四)制定完善院民守则。各镇街要与入住敬老院老人签订《入住协议书》,明确供养对象权利和义务,倡导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的好风尚,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探索供养对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途径。
(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各镇街要建立健全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璧山区财政局、璧山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要求,实行钱账分管;院内账务按月张榜公示(有公示照片或记载为准),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监督。
(六)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各镇街是敬老院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的安全监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方针,把敬老院安全监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落实敬老院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和落实敬老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把安全工作具体落实到人头;要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防中毒、防水、防火、防盗、防漏电等预防安全事故的知识教育;要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逢国家法定假日,各镇街要认真开展敬老院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栓、扑火沙袋、消防水桶等,另外,任何人不得把敬老院房屋用作家具、服装、油漆等加工场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坚决杜绝在院对象非正常死亡、食物中毒、走失等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对未落实安全责任导致敬老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护理服务分级
根据老人的评估结果及服务要求,确定服务等级。服务等级分为自理服务、介助服务、介护护理和特别护理。
(一)自理服务。针对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年龄在80岁以下,老年人能力评估为自理能力正常者。
(二)介助服务。针对生活行为依赖拐杖、助步器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老年人,或年龄在80岁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为轻度失能者。
(三)介护护理。针对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为中度失能者。
(四)特别护理。针对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老年人能力评估为重度失能者,或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一条 护理内容
(一)自理服务
1.每天清扫房间1次,做到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
2.督促老人定期修剪指(趾)甲,洗头、理发剃须、更换衣裤,帮助老人检测血压。
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收捡大件物品。
4.每月换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一次,保持床单清洁。
5.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定时巡查服务老人。
6.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
7.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和社工活动。
(二)介助服务
1.每天清扫房间1次,做到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
2.协助老人定期修剪指(趾)甲,洗头、理发剃须、更换衣裤。
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收捡大件物品。
4.每月换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一次,保持床单清洁。
5.为老人送餐到房间。
6.帮助老人到机构内医院就诊拿药。
7.帮助老人拨打电话、收发信件、接收书报。
8.协助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和社工活动。
9.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定时巡查服务老人。
(三)介护护理
1.每天清扫房间1次,做到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
2.帮助老人定期修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帮助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收捡大件物品。
4.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更换衣裤。
5.每天帮助老人梳头、漱口、洗脸、洗手、洗脚、保持口腔清洁,无异味。
6.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春秋冬季每周一到二次。夏季每日为老人洗澡、擦身、清洗会阴;高温时,每日擦席。
7.为老人整理床铺,被褥、被单、床垫、床单、气垫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8.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一次,必要时即时换洗。
9.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防止摔伤。
10.视天气情况,隔天陪同老人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1-2小时。
11.饭菜、茶水供应到桌边,按时喂饭、喂水、喂药。
12.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3.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14.对易发生坠床、坠椅意外的老人,应提供床栏、座椅加绳托等进行保护,确保安全。
15.对不能翻身而患褥疮老人应有详细记录,并与家属及时沟通,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包括定时翻身、使用防褥疮床垫、及时换药等。
16.为老人开展针对性个体康复服务,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17.提供24小时服务值班,定时巡视老人。
(四)特别护理
除介护护理内容外,增加:
1.提供24小时专门服务,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2.做好老人大小便护理。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的老人,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洗下身、勤更换衣被,保持老人干爽清洁。
3.仔细观察并掌握老人饮食、起居及思想情绪、精神状态等情况。
4.对患病老人病情变化严密观察,采取针对性护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饮食服务
(一)食堂符合食品卫生相关规定。
(二)炊事人员持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体检。
(三)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四)每周有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根据老人需要制作普食、软食和特殊饮食。
(五)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可适当加餐。
(六)饮食符合卫生要求,餐具严格清洗消毒,严防食物中毒。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配备
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各镇街要按照管理服务人员与入住五保、三无对象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的标准配齐管理服务人员。30人以下按3名管理服务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敬老院每增加10名老人增加1名管理服务人员。敬老院院长由各镇街在编在岗职工兼任,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各镇街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报区民政局备案。敬老院要发挥年龄相对较小、身体较好、有一定管理能力五保老人的自治管理作用。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镇街要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区民政局要定期委托相关专业学校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 管理运行经费保障
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费用年初纳入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敬老院正常运行。一是由区财政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对各镇街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补贴,工资不足部分由各镇街补足。二是由区财政按入住三无和五保老人生活补助费的15%对各镇街敬老院工作经费进行补贴。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严禁克扣挤占供养资金用作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三是制定公办敬老院考评体系,坚持年度考评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第十五条 入院老人生活及医疗保障
入院老人生活标准按照重庆市五保及三无老人供养标准执行,严禁将入院老人生活费挪为他用。各镇街应按本标准为新入院老人配齐日常用品,费用由各镇街财政负责。由民政局牵头,每年为敬老院入住老人置办两套新衣(冬春装和夏秋装轮替),每两年为敬老院入住老人置办一套床上用品(床单、被褥或凉席等)。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每两年对敬老院老人实施一次免费体检,对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临时救助比例由40%提高到50%,不足部分由镇街补齐。
第十六条 发展院办经济
积极引导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开支。各镇街要通过为敬老院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必须的场地和设施。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院办经济劳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七条 各部门职能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敬老院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履行主要管理职责,做到服务规范、标准统一、管理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敬老院建设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负责建章立制、院办经济、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等日常事务;切实加强对城市三无和五保对象的入住把关、医疗护理、生活管理。
区民政局:履行敬老院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敬老院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对创办、撤销敬老院的审核工作;制订敬老院管理办法和评定标准;对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城市三无和五保供养对象供养经费,保证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加强对敬老院的资金监管,协助做好敬老院的资产监管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镇街落实敬老院管理人员、城市三无和五保对象等相关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险等待遇。
区卫生计生委:每两年对敬老院老人实施一次免费体检。
区审计局:负责对敬老院经费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敬老院经费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瞒报城市三无和五保人员死亡情况及挪用、截留、贪污、私分敬老院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有关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镇街要给予通报;对敬老院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责令镇街限期整改;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各敬老院可根据此规范制定本院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