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璧山区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方案】璧山区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璧山区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5号)要求,为顺利完成2015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区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协同,广泛发动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力量,完成我区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
二、总体目标
市政府将淘汰黄标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2015年,市政府下达我区淘汰黄标车考核目标任务是246辆。
三、工作职责
(一)区环保局
1.牵头负责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具体负责黄标车认定淘汰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协调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经济补偿政策,加强黄标车淘汰工作舆论宣传。
2.加强机动车尾气路检能力建设,会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路检,对黄标车和其它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形成淘汰压力。
3.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尾气检测站严格执行检测规范和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不予发放合格证。
(二)区公安局
1.牵头负责非运营黄标车淘汰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政策,对城区实行黄标车限行,推动淘汰工作。
2.加强对淘汰工作进展和有关数据掌握,并将月度注销车辆(含营运黄标车)数据于每月底前报送至区环保局。
3.要严把机动车年审、淘汰注销关。对自然淘汰申请注销的,及时办理;对灭失类的车辆,及时注销;对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超期三年未审的车辆,及时予以强制注销。在机动车年审中,对排气定期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予以强制注销,倒逼黄标车淘汰。
(三)区交委
牵头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摸排辖区营运黄标车数量,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确保应于2015年报废的车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报废注销,并积极引导报废年限未到的车辆提前报废注销。
(四)区商务局
对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摸排,统计今年1月1日以来,全区共开具的报废汽车数量。针对已报废拆解汽车和区公安局车管所进行核实对照,将已报废车辆未注销的,予以注销。加强机动车报废拆解管理,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资料送公安机关履行注销手续,避免车主拿到报废凭证不注销车辆。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渝商委发〔2014〕26号)(如有变动以新文件为准)要求,加大引导重型载货车淘汰工作力度,促进辖区老旧重型载货车淘汰注销。
(五)区财政局
1.摸排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执勤执法车可在今年报废注销的数量,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车辆所属单位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报废注销。
2.参考周边区县相关情况,在今年9月20日前研究制定我区黄标车淘汰补偿政策,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区质监局
与区环保局密切协作,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尾气检测站严格执行检测规范和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坚决不予发放合格证。
(七)区机关事务局
摸排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一般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在今年报废注销的数量,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车辆所属单位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报废注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该项工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思想上保持高度统一,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全力以赴,确保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黄标车淘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的工作,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区政府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有关单位年度综合考核。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有关单位要加大黄标车淘汰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机动车尾气污染危害,争取其支持黄标车淘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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