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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龙门县促进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4 08:30:09 来源:网友投稿

县促进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力推进园区扩能增效工作,加快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和奖励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龙门县促进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龙门县促进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


县促进惠州产业转移

业园产业发展扶持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园区扩能增效工作,加快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支持设立各类股权基金。

围绕主导产业聚集、产业链壮大,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视其注册资本规模、募集资金规模、园区内项目投资额度等情况,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第三条  以产业基金方式对引进项目给予扶持。

龙门县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适宜合作的引进项目,按一定比例和额度进行股权投资,共同开发建设,力促尽快投产达效。项目投产后,根据其经济贡献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给予相关产业政策扶持,并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完成国资股权的退出。

第四条  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鼓励园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建设,鼓励企业申报专利,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建成并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按如下标准给予配套扶持:新建成通过国家级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扶持;新建成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扶持;新建成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扶持。对入园企业成功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入园企业成功申报科技入库培育管理,给予10万元补助。对在入园后的企业新成功申报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园区内原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尽快建设投产。

2016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产使用的通用厂房、专用厂房,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按验收面积给予50/㎡的扶持;2017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产使用的,按验收面积给予40/㎡的扶持。

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

第六条  投资强度达到160万元/亩的入园企业,在园区管委会按约定对其投资进度和额度进行认定后,可给予投资总额7%的扶持资金,并按开工建设、土建工程竣工两个节点分别兑付20%80%

第七条  鼓励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企业加快落户。

对属于园区主导产业租用现有厂房且于当年投产的企业,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给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从企业投产之日起计算。自投产之日起的前三年内,分别按每平方米6/月、4/月、3/月的标准(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对租用其他企业自建厂房,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要求的企业,在园区管委会进行确认后,可根据建筑面积参照本条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  加快新材料产业聚集。

着力把新型建材、半导体照明等产业发展成为节能环保产业,把惠州产业园建设成在省内具有重要地位和较强竞争力的新材料产业研发、制造和应用示范基地。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建设新材料企业。

对新建或新增投资实施转型升级并符合扶持范围的新材料产业企业(建设期限为2年),投产并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2亿元的,奖励8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半导体照明领域的高技术人才团队,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成果产业化项目到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行孵化创业。孵化企业落成并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视项目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努力打造完整产业链。

加快聚集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工程、医疗器械、医药物流、民族药物、化妆品、医学健康、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和销售企业及机构(以下统称“健康产业”)。

第十二条  鼓励引入健康产业相关企业尽快落地。

(一)大力推进新引入企业的建设速度,开工建设6个月内具备生产条件(工厂内公用系统齐备、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具备生产能力),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

(二)项目签约一年内取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产品并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给予不高于500万元扶持资金。

(三)现有健康产业相关企业扩能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各企业进行各类健康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及批准文号转移。

新引进的健康产业生产企业,申报注册新产品并取得国家批准文号或注册证并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给予20万元/个扶持资金;转入批准文号或注册证,或产品标准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准予生产,可给予10万元/个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鼓励新药、医疗器械品种落户。

企业开发或引进新药和医疗器械新品种,获得注册批件且在区内生产、结算的,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对每个药品或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化学药品1.1类,奖励500万元;中药、天然药物1类,化学药品1.2类、1.3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奖励100万元;中药、天然药物26类,化学药品1.41.52类、3.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212类,预防用生物制品28类,奖励5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奖励3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改创新和设备更新。

上年度对龙门县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园区企业,购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的成套自动化、半自动化生产设备改造生产并因此使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  20%以上的,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给予扶持。  

上述企业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入额(以发票或评估为准,下同)补贴5%;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但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已获得省级以上相应政策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扶持。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快速聚集。

(一)落户补贴。经认定的国家及区域性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610亿元(含6亿元)的,补贴6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26亿元(含2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2亿元的,补贴100万元。补贴资金在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并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3年内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和约定,可分别按30%30%40%比例兑现。

对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和重大总部项目,视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和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可相应提高补贴标准。

(二)开办费补贴。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的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可相应提高开办费补贴标准。

(三)办公场所补助。在园区内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根据项目实际经济贡献,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给予三年期全额租金补助。在园区内自建或整栋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扶持政策另行约定。

(四)注册资本达不到5000万元而经济贡献较大的公司,或者经济贡献较大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享受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办公场所补助,具体额度视其经济贡献另行约定。

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进出口贸易。

对年度出口规模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按新增出口额度给予补贴。本年度新增出口额每100万美元补贴1万元人民币,对同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对本年度进口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本年度新增进口额每100万美元补贴1万元人民币,对同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鼓励高端研发机构和平台落户。

视其团队实力、研发成果、技术转移收入等辐射带动情况,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一定额度在区内购、租办公用房补助。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企业所发生的银行借贷资金,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鼓励工业地产和科技地产开发。

对工业地产、科技地产开发企业,视其功能定位、开发规模、投入额度、项目聚集度等情况,按约定给予扶持。教育等公益类开发项目,视其社会效益按约定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入园企业做强做大、增资扩产,企业建成投产3年内,按产品销售额(以税票为准)给予千分之五的运输费扶持补助,每年扶持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与龙门县以及园区内出台的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不重复享受。在约定期内,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扶持奖励资金总额度不超过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对上述政策中未明确的具体扶持额度及前置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扶持内容和双方责任义务审定后,在企业项目入园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

本办法由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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