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了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滁州市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做好对中小(微)企业、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滁州市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滁州市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
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滁州市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做好对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息服务,着力改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5〕280号)等要求,现就滁州市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助力中小(微)企业、农户融资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途径。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信用信息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和信贷产品创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支持有信用、有市场的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发展,对于提高就业、增加收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社会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为主线,以信用信息服务为基础,以支持融资、培育信用意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金融服务,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调控、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缓解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健康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工作原则与目标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人行推动、多方支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积极创新。
工作目标:通过三至五年努力,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体系,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完善信用评级(分)和信息发布与应用制度,形成各方共建、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发现和增进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用价值,发展普惠金融,打造优良金融生态,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实现“信用惠农(小)、信贷支农(小)、政策助农(小)、服务便农(小)”的总体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牵头单位,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多部门分工负责机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和《农户信用信息指标》,结合当地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特点和信息分布情况,确定采集指标体系,通过直接征集、数据报送、信息系统联网等多种方式归集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信用信息。
(二)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数据库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并落实相关费用,建立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来源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的思路,原则上以市为主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县为主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不层层建设、层层上收、层层归集。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服务网,将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信息和融资需求信息等纳入其中,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多方互动共赢。
(三)健全信用评价机制。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及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等参与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成立信用评定工作小组,以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用信息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适合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特点的信用评价标准,规范评价流程,积极推进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评价和“信用企业”、“信用园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保障信用评价结果的多方认可,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促进经济主体信用评价持续推进。
(四)促进评价成果转化。大力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服务的有效对接,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同时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惩戒力度。
(五)开展信用培育与信用增进。积极开展企业(农户)信用培育、守信企业(农户)评选等活动,确定有信用、有市场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等经济主体作为支持重点,建立适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动态变化的信用培育企业池。引导推动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开办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信用保险与信用担保业务,推动地方设立保险、担保基金,发挥其风险补偿的杠杆作用,增进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信用。
(六)强化信息应用与社会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社会的信息服务。以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渠道,提供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等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创新产品、动态管理信贷风险,同时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信息参考。建立信用信息通报制度,依法做好对社会的信息公布,确定公布信息的内容、时间、频率、方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等多种方式,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相关信息。
(七)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制定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支持措施,在信息采集、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维护等方面给予资金、技术、人员保障,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奖励基金和考核奖励机制,落实中小(微)企业、农户信贷的贴息与风险补偿,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推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发挥担保等中介机构的信用增进作用,提高金融信贷的可获得性。大力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八)加大普惠金融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各县级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普惠金融宣传机制,坚持定点宣传与流动宣传相结合,常态宣传与节点宣传相结合,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介,开展面向广大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金融(征信)宣传普及。利用助农取款点、惠农金融服务室,多渠道开展信用和金融(征信)知识宣传培训,提高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对信用价值的认识,引导其提高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九)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开展中小(微)企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地域化、市场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社会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模式。
(十)加强数据库监测分析与管理。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数据库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形成报告,动态反映数据库建设进展、信息应用与效果。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抓手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专项工程,是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积极支持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齐心协力,加大力度,共同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二)健全组织,强化保障。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出台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参与部门、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进度、内容要求、政策支持体系等。成立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推进指导、考核监督等工作。
(三)加强配合,整体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政策支持到位等,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金融跟进”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建立健全政策与制度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市场机构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推动职责,做好督促、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相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支持、配合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形成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四)落实政策,加大奖补。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费用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并纳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地方政府要将物质奖励与荣誉授予相结合,表彰奖励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农户融资发展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经济主管部门要落实支农(小)惠农(小)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给予支持。
(五)建立考核机制,实行量化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成员单位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按年度对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时完成采集、录入、评价、应用等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信用信息,影响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借鉴经验,全面推进。各县、市、区要积极吸取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深化工作内容,加大工作创新,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