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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意见】滁州市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体系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3-05-24 09:10:07 来源:网友投稿

滁州市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滁州市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体系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滁州市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体系实施意见(全文)



滁州市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市

县长责任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粮食安全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

(一)强化市、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市长对全市粮食安全负总责。市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体系。形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落实粮食安全的工作机制。

县(市、区)长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严守耕地红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增强粮食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落实粮食产业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市县粮油储备规模,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粮食应急保障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有关部门责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发行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49.4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97.4万亩的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等政策。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推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按期完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入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行动,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和可持续生产能力。依靠科技,主攻单产,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工程,深入推进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实施种子工程和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和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大力推进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实施节肥、节药、节水行动计划。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防预报、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储粮设施、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服务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农发行、市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农业补贴和粮油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政策要求,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新增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落实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抓好粮食收购,适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合理布设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主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利益联结机制,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切实保障政策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开展市场化收购的支持力度,杜绝向农民“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农发行、中储粮滁州直属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标准,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九)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市及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市本级要按照7天市场供应量建立成品粮油储备,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承担成品粮储备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地方粮食储备利息、费用、价差补贴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费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标准。加强粮食储备监管,建立市县粮食储备定期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中储粮滁州直属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储备粮管理。创新粮食储备管理机制,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储备粮轮换要在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卖。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完善成品储备与加工企业、军粮供应企业、“放心粮油”店等周转库存结合机制。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遵守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建立各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合力调节市场、稳定粮价。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中储粮滁州直属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保障粮食市场平稳有序

(十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将粮食仓储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落实退城进郊政策的扶持和引导,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继续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确保按期完成维修改造任务。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种粮合作社自主储粮,鼓励建设清理、烘干等收储设施,积极推进农户科学储粮和大户储粮工程,推进现代粮食仓储科技示范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快推进粮食仓储现代化进程。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安工程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意见》(滁政秘〔2014163号),通过推广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和谷物冷却等“四项新技术”,运用充氮气调、生物防治等绿色低碳环保的科技手段和储藏方法,减少药物熏蒸残留带来的环境、品质等污染。进一步提升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水平,按照监管网络化、业务自动化、商务信息化、服务精细化的要求,推进“安全粮食”工程,建设数字粮库和粮食监管信息平台,在2017年前全市基本实现粮情智能管理。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大力发展粮食物流网络。依托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完善粮食流出通道建设,强化公、铁、水运输无缝衔接,重点在沿边、沿淮、内河水运干线,建设一批散粮运输节点,形成粮食现代物流网络。大力推广原粮散运、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企业协作联合运营。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粮食流通新型业态。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巩固和拓展粮食产销合作。主动与粮食主销区建立省际间、市县间直接紧密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企业参与全国性、区域性粮食产销对接和产品交易活动;鼓励粮食龙头企业到主销区投资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鼓励销区粮食企业在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建立异地储备,发展产业化合作经营。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发行。

(十五)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选择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粮食生产和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类生产基地和涉粮企业定期向农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滁州调查队。

(十六)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乡商业网络建设规划。2017年底前,市及各县(市、区)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市直要重点打造13个堡垒型应急骨干企业,每个县(市、区)打造510个应急骨干网点。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依法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全面推进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等中央和省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

(十八)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土地确权,加大资产重组力度,推动企业战略合作和重组,重点推进“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改革。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实施“人才兴粮”战略。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队伍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开办“粮行”,创新粮食流通经营服务方式。引进央企、民企等战略投资,在产业政策、项目资金上重点扶持,打造大型混合型粮食集团,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农发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推动粮食产业提质升级。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利用现有粮食产业园区,围绕粮食流通上下游产业链,推动各类要素向园区集聚。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产业联盟,搭建创新平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粮食产品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大力发展主食产业化。把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项目,重点实施“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大力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优化和改进传统主食生产工艺,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支持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健全物流配送、连锁专卖供应网络,向城市社区、乡镇和农村延伸。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防治并重,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二十一)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治。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范围,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加强环境污染源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从源头防治粮食污染。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健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统筹推进“放心粮油”、“主食厨房”、军粮供应、成品粮储备、应急保障等“五位一体”融合发展,2017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成“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开展市县粮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质检机构、人员、经费保障。落实对主要粮食品种生产基地、“放心粮油”和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测费用补助政策。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理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压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将辖区内各种性质的粮食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严厉打击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粮食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保证质量问题可追溯、责任可追究,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考核

(二十四)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工作力量。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全额用于扶持粮油生产、流通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储备、调控管理和市场监督,稳定机构和队伍,切实负起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围绕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市、县(市、区)长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工作措施等内容,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积极推广节粮减损,全面降低粮食损耗。加强爱粮节粮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全面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形成厉行节粮的社会风尚,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体育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将粮食安全有关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市粮食局、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将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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