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切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阜阳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阜阳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办明电〔2016〕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号),结合阜阳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一)深化思想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我市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生产安全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就全局而言,事故总量仍然偏大,有的行业和领域事故频发多发,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时刻保持高度警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把握总体要求。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生产是第一责任,大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着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依法监督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力争到“十三五”末,实现全市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明显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健全监管执法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各级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定不移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履行好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督促落实等职责,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指导协调和对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检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议事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解决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职能领域的重要范畴,与中心工作同步研究部署、同步统筹推进、同步监督落实。各地要推行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四级五覆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要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确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下,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配备2名以上安全监察员,由在职村(社区)干部兼任。安全监察员负责巡查发现、劝阻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管,着力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合力,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严格落实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根据目标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及具体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许可和审批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为每一名管理者量身定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为每一名职工量身定制岗位安全风险、安全操作要点和应急处置责任清单,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及限额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保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全员培训。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六)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考核标准,根据巡查、考核以及平时工作情况综合评定当年度考核结果。提高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由市级领导带队考核,考核组成员、考核对象实行“双随机”选择。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将同级党委相关职能部门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对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七)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全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组织监察部门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政府、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倒查,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贯彻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和诫勉约谈制度,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评估。
三、完善隐患排查机制,提高风险防御水平
(八)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定期排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监控情况、危险作业场所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等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要根据其岗位职责,对设施、设备、工艺等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建档管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设置公告栏、标志、标牌、告知卡等,使从业人员了解所在岗位或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掌握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
(九)强化排查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提高化解风险实效。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和技术专家的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和“会诊”。对现有的化工园区、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园区等高风险企业集中区域进行整体安全评价,根据评价结论及时修订规划、调整布局、完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聘请国家级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昊源化工、晋煤中能、凌云燃料等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定量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为隐患整改工作提供依据。
四、严格安全准入条件,深化高危行业整治
(十)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始终坚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以及其他具有较大安全风险或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十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吸纳安全监管部门为本级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有关园区和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要科学制定高危行业发展规划,安全合理选址,提高产业规划与城市安全的协调性,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进入园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在“十三五”期间将阜阳市三区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各县(市)具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统一搬迁进入市级化工产业园区,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统一搬迁进入县级化工产业集聚区。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原则上停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审批,各地要按照辖区人口、居住布局等实际情况,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并做到合理布局,同时按照保障安全的原则,严格限制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经营时间。
(十二)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等环节和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管。
(十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以交通、消防、建筑、危险物品、非煤矿山、采煤塌陷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推进事故多发点段、临水临边路段的交通隐患整治,加强对客运车辆、旅游包车、校车以及危货运输车辆(船舶)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深化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落实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监控措施,制定出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范农村村民自建房施工过程。全面治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输油气管网等领域事故隐患。整治工贸行业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环节,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水泥、涉铅、化工、木质家俱制造、制鞋、石材加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治理工作,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切实做好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消除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 重大事故隐患。
五、强化安全执法措施,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十四)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定工作流程图,提高审批效能。同时,要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核查,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执法协作、乡镇(街道)委托执法、行政村(社区)配合执法机制,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监管合力。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十六)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完善“四不两直”、“双随机”暗查暗访、互查、轮查、联合执法等安全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强化安全生产诚信约束。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十七)落实“黑名单”制度。落实《阜阳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对因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情形,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在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十八)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六、加强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十九)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投入。在市级不低于400万元,县(市、区,含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00万元的基础上,设立乡镇(街道,含市、县级开发区)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需要安排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制度,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20元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对当年被命名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的单位,市、县两级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
(二十)不断加强执法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和业务工作考评体系,对本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细化完善执法人员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考评细则,实现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
(二十一)加快推进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推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人员在执法队伍中的比例,不断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执法装备的配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二十二)大力推广科技运用。强化灾害治理科技攻关、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物联网监控系统应用监管。通过示范带动、标准引领,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引导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
(二十三)着力强化应急救援。加快推进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完善部门间、地区间联动制度。引导和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创办民间应急救援组织。大力推进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项目建设。指导企业加大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和队伍运行经费的投入力度,强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坚持以应急预案为基础,广泛开展面向基层、贴近实战的应急演练。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信息化水平。
(二十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完善微博、微信和“12350”举报平台,畅通隐患和事故举报监督投诉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案例,给予举报人最高3万元的奖励。支持新闻单位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曝光。
(二十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定期对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尤其是对中小学校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逃生技能演练,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