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和“两转变、一整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自治县(省内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市)、边境县(市、区)、少数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按不同用途分配及使用:
1.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用于对丹东地区相关县(市、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给予补助。
2.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试点资金。用于列入国家和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试点村进行特色民居改造、特色产业发展、特色文化保护传承、村容村貌整治和民族团结创建补助。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资金。用于国家认定的全省2个锡伯族乡(街道)和81个锡伯族村生产发展、改善生活补助。
4.民族地区自主统筹资金。省依据各市(含绥中县、昌图县,下同)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和农村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贫困程度,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和项目库建设情况等因素切块分配。对辽西北贫困地区和辽东贫困山区给予重点倾斜。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民族特色手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和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培训少数民族群众的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包括修建村组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人畜饮水安全配套设施、道路、便桥、农村清洁能源设施等。
省以上安排到各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发展产业项目的配水配电、农田作业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20%。
第六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机构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大中型基建项目;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省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资金报账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市及市以下财政、民族工作部门不得在省以上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三章 资金及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建立项目库与资金切块下达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省、市、县三级民族工作部门建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县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库并向市级申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后将项目库报省民委和省财政厅。省民委组织专家对市、县申报的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建立当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省民委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包括审核意见及符合要求的项目清单)正式反馈市县的同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商财政厅同意后,省财政厅通过切块方式下达资金。市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经省审核的项目库中选择、批复项目。
各市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下年度项目库的汇总录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报省民委、省财政厅备案。对11月30日前上报的项目库需进行调整完善的,须于每年4月30日前按上述程序补报。
第九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编报要求。
各市按照不低于省上年实际下达资金额度的150%编报。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对同一项目、同一实施地点、同一实施主体已享受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编报。
编报产业发展项目,单个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项目实施涉及多个乡村的除外);编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单个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120万元;编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单个项目资金额度不高于100万元;编报改善民生、基础设施、科技培训等项目,单个项目资金额度不高于50万元。
上报省民委、省财政厅备案的项目,须经市级专家组评审。编报的项目要附完备的备案材料,即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单位、项目责任人、项目属性、项目类别、项目投资总额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资金使用内容、项目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十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涉及设备、物质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项目管理,实行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严格按项目计划实施(如确需更改项目,按原申报程序办理),确保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市、县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民委适时进行抽查。省财政厅、省民委每年对各市(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切块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委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民委印发的《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辽财农〔2010〕6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