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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丰顺县治理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行为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4 10:35:03 来源:网友投稿

县治理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陋习,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引导市民树立科学、文明、节俭治丧的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丰顺县治理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行为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丰顺县治理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行为管理办法


县治理辖区范围内上街

送葬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陋习,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引导市民树立科学、文明、节俭治丧的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丰顺县辖区范围内的上街送葬行为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严禁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上街送葬或沿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和抛撒迷信用品、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等有损环境卫生、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办理丧事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害市容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治理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协调解决治理上街送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相关部门参与殡葬管理执法情况。

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接运遗体车辆的管理,辖区范围内遗体一律由殡仪服务单位的殡葬专用车直接到事主家门口接运,对车辆无法到达事主家门口的,由殡仪服务单位收殓人员上门接运,严禁在半路接运遗体,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殡仪服务单位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

第五条  各镇(场)及所辖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治理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行为,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发现辖区内出现上街送葬苗头,应及时劝阻并向县民政局报告。

第六条  县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上街送葬的党员干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环保、民政、文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违反管理办法上街送葬行为的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沿街焚烧和抛撒冥纸,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县城管执法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对违规上街送葬,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规上街接运遗体的殡葬专用车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由殡葬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规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58条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6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殡仪仪仗队,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对党员、干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上街送葬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规上街送葬行为,相关执法管理单位或执法人员推诿扯皮、执法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责任。

(三)对违规上街送葬行为,各镇(场)及所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相关执法机关未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县殡仪馆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1小时内,车辆未及时到达,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县殡仪馆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丰顺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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